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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他后来撰写了《司法证明原则》一书,[⑤]倡导建立一门广泛吸收司法心理学、法庭科学、逻辑学以及哲学等学科的知识来研究如何寻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司法证明科学。他在这部著作的绪论中写道:“对一个法律人来说,证据原则的研究包括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一个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这与争相说服的推理过程相关,即意见对意见,律师对法官或陪审员,每一方都寻求说服裁判者。另一个是可采性,即建立在诉讼经验和传统的基础上,以防止裁判者(尤其是陪审团)受到误导的法定程序规则。迄今为止,后者在我们过去的研究中已经最大限度地被强调,事实上已经垄断了我们的研究;而前者实质上被忽略了,人们只能在实践过程中偶然地凭借经验获得对它的认识。”[⑥]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预言:“可采性规则在下一个发展阶段注定会降低其相对重要性。证明将居于重要地位;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应对这种重心转移的准备”。[⑦]

  
  以威格莫尔本人的话来说,他的《司法证明原则》一书是自边沁以来,在英语国家首次对司法证明的原则作全面、系统的阐述,以唤起人们的关注。[⑧]不过,遗憾的是,这一著作在威格莫尔的有生之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他死后则几乎被人们彻底遗忘了。[⑨]

  
  (三)当代英美证据法学的最新发展

  
  二十世纪下半叶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上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向是逻辑学、心理学、数学等法学以外的学科对证据法学领域的大举“入侵”,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受到推崇。理查德·莱姆伯特(Richard Lempert)在80年代的一个研讨会上指出,“证据正在从一个关注规则解说的领域转变为一个关注证明过程的领域。威格莫尔的其他伟大作品(《司法证明原则》)被重新发现,法学以外的学科,如数学、心理学和哲学,都在探求其所能给予这门学科的指导。”[⑩] 他以“新证据学(The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一词来描述这一新的证据法学研究趋势。[11]

  
  特文宁(Twining)等就此评论道,“在过去的三十年里,研究者的兴趣由证据规则转向证明过程和通过大量证据而获得推论的方式,这一转变使得美国证据学重新焕发了生机。”[12]其实,美国学界重拾威格莫尔后期所倡导的司法证明理论,不仅仅给美国证据法学研究带来了重大变化,“这种‘新’证据学已经遍及整个普通法世界,而且蔓延到过去被认为根本没有证据法的大陆法系国家。”[13]

  
  可见,英美证据法学过分偏重证据规则的传统已经发生了动摇,正如威格莫尔所预言的那样,证据法学的研究重心正在由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二、大陆法系的证据理论:从法定证明到自由证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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