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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塞耶(James Thayer)是美国证据法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人物。他于1874年就任哈佛大学教授标志着证据法学发展的新时代,在这一时期,传统英美证据法学基本定型。塞耶认为,证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一系列基于政策而形成的否定性的“规范和排除的技术规则”,全部证据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作用的材料一律不能采纳为证据;第二,一切有证明作用的材料都可以被采纳,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上的理由予以排除。塞耶的这一归纳成为英美证据法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经典表述,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威格莫尔(John H. Wigmore)是传统英美证据法学的集大成者。他在1904年开始出版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被认为对传统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作了最全面、最系统的阐述。这部十卷本的巨著深入地探讨了所有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原理。然而,这部著作对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涉及较少,只在第九卷中以很小的篇幅讨论了证明责任和推定问题。

  
  回顾英美证据法学研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英美证据法学源远流长,然而,由于陪审团制度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影响,传统英美证据法学关注的重点始终是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从吉尔伯特极力倡导的最佳证据规则,到斯蒂芬的关联性规则,再到塞耶的证据排除规则,直到后来威格莫尔对各类证据规则的全面论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是证据法学研究的焦点。在某些英美学者看来,证据法基本上只解决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在法庭上采纳和排除证据的问题。[3]

  
  (二)近现代以来英美学者对传统证据法学的反思

  
  实际上,伴随着英美证据法学研究的深入,英美学者也不断对以可采性为中心的传统英美证据理论展开反思。

  
  早在19世纪,英国著名证据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就对吉尔伯特主张的“最佳证据规则”进行了抨击。边沁于1827年出版了《司法证据原理》一书,反对用过分形式化的规则来对证据的衡量加以规范,主张证据法采取“不排除规则”(the non-exclusion principle)。他指出,“证据是公正的基石:排除证据就是排除公正”。[③]与传统英美证据法学以证据可采性为中心的研究不同,边沁在他的著作里集中阐述了司法证明的相关问题,以较大的篇幅探讨了如何确保证人出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障证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法官如何衡量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某些指导。

  
  威格莫尔在完成《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这部巨著以后也认识到了英美证据法学所陷入的误区,即“证明的科学”是先于证据规则的,也比证据规则更重要,而在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证明的科学”被忽略了。于是,他指出,“所有人为设定的可采性规则都有可能被废除,但是,只要审判依然是为解决法律纠纷而寻求真相的理性活动,证明的原则将会永远存在。”[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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