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私人所有权的特征
私人所有权相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具有下列特征:[51]第一,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仅在生前受法律保护,死后亦受法律保护。“户”一般不是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因为“户”的财产是一种共有财产。第二,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私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般有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和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法律允许私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等。第三,私人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共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来源主要是私人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私人所有权基本原理与法律规则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即为“私人”,但“私人”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
物权法草案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在学界也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公民个人是私人所有权的主体,“私人所有也就是个人所有”,[52]另一种观点就是主张私人所有权是“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53]还有人主张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54]
我们认为,从私人所有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私人”不仅包括私自然人,还包括私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因为法律上的“人”已经突破了个人的古老观念,在法人成为民事主体之后,私法人当然也名正言顺地成为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唯独私非法人团体似有争论,但随着非法人团体的日益增多以及它们民商事活动的日趋活跃,不承认其第三民事主体的地位似多有不便,赋予非法人团体作为权利主体之地位,也自无疑问。因此,私的非法人团体也应成为私人所有权的主体。
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按照我国《
物权法》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55]这是根据物的使用途径进行的立法分类,但《
民法通则》在列举公民财产所有权客体时主要体现为生活资料,理论界也多有人认为“我国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56]但随着私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和民商事交易的热情之渐趋高涨、机会之日益增多、内容之逐步丰富,生产资料的拥有之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所以,民事立法应该及时回应这一趋势,进一步确立和保护私人所有权的生产资料之客体,2007年《
物权法》也作出了上述规定。此外,该法还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57]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58]可见,凡是私人产品都应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甚至概括地认为“由私人所有的应该是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59]受该主张之影响,国内有学者认为“将物区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并以此确顶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因此主张应采取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划分方法,除了少数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的公共产品外,其他物都应该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60]
归纳起来,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的规定,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下列财产:①合法收入。私人的合法收入是指私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取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劳动收入,接受继承、赠与、遗赠的收入以及由私人财产产生的孳息等。私人的合法收入既可用于生活目的,也可以用于生产目的,是私人从事商品交换取得其他财产的物质前提,是私人参加民商事交易的一般财产能力保障。②房屋。房屋是所有权的重要客体,私人可以通过自建、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为不动产,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依法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法律也保护私人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比如出租、出借、出让、出资等。③储蓄和投资收益。储蓄是私人存入银行的货币。储蓄为储户所有,我国对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冻结、没收私人的储蓄。另外,私人的投资收益也属于私人所有权的客体。④生活资料。生活用品是满足私人或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消费品,包括衣物、家具、食品、文化娱乐用品、图书资料及装饰品等。⑤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投入承包经营的自有资产,如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经营的生产资料,如自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交通运输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