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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

  
  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又称为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权,指在城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对其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其基本形式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形态有:①由合作社发展而来的集体企业,企业财产主要由经营积累构成、原有社员已大都不在;②恢复为合作经济的集体企业,如城市各种合作社以及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城镇化后继续存在的经济实体;③城镇街道组织或某些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按劳分配为主的企业组织;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于某种特定目的所开办的集体企业等;⑤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等。[38]

  
  (四)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一样,都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39]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劳动群众集体多年来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集体经济发展迅速,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由于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等原因,以致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直接损害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40]

  
  因此,保护集体财产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需要,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给予集体所有权以明确保护性规定。《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41]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42]这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集体所有权的保护规定,同时,作为私法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43]新颁布的《物权法》也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44]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5]

  
  三、私人所有权

  
  (一)私人所有权概述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所谓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共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46]私人所有权不同于私人财产权,后者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私人所有权之外,还包括私人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可见,私人所有权是私人财产权的一部分;私人所有权也不同于公民个人所有权,后者仅仅是制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所有权,而私人所有权则不仅包括私自然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私法人和私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可见,公民个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的一部分。

  
  2.私人所有权的意义

  
  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实行高度民主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私人所有权总是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甚至时常出现私人所有权让位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甚至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境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人所有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们认为,我国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从社会大背景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私人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安居乐业;从个人之人格解放和全面发展角度来看,“所有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47]民法学界“无财产者无人格”的讨论也在相当范围内达成了共识,[48]而法律必须顺应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确立对私人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以实现保障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人性关怀;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践来看,我国宪法也确立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9]“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0]这又进一步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民事立法显然应该顺应这一势不可当的时代潮流,从法律上来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鉴于此,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包括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与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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