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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表现在排除他人干涉和妨害的权能。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权能时,尽管没有列举所有权之消极权能,但依所有权的排他性,应该认为所有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和妨害之消极权能。《物权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物权的保护”中规定的各种保护方法,完全适用于所有权,可以认为是所有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确认。据此,我们认为,当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其受干涉与妨害之事实,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7]当然,所有人行使这些权能时,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利益。对法律、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利益认为正当的干涉,不得行使消极权能而加以排除。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18]

  
  四、所有权权能的行使

  
  所有权的行使也就是所有权的行使,是所有人对物进行支配、体现其支配权的过程,具体地表现为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理是:

  
  (一)所有权的行使体现着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

  
  物的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法独立进行各种行使所有权的活动,而且可以通过行使所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所有权的一项或者几项权能分离或者转让出去,这种权能的分离并不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而是所有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表现。[19]

  
  (二)所有权的行使体现了物权的支配性之本质特征

  
  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特征,有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地认为,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20]支配权是一种抽象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依据所有人的意志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权能分离后,所有权仍然存在,即使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全部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时,所有人的支配权也仍然可能存在,所有权在法律上可能并不丧失。例如,在物上设定质权等,因此,所有权的权能同所有权无论发生怎样的分离,往往不导致支配权同所有权的分离。[21]况且,权能分离运作过程是支配权以不同形式体现的过程,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过程。这也体现了所有权效力上的弹力性之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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