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12]可见,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决定物的命运,因此在民法物权理论上一般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核心权能,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13]前者指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或改变物的存在状态(如抛弃、焚毁、拆除等),后者指转移物的所有权或部分支配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权一般均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法律有专门规定或者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所有人可以享有对所有人财产的处分权,例如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变卖而优先受偿等。
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尽管都是所有权处分权能行使的方式,但两者相比也有明显区别。其一,性质不同。事实处分行为是事实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其二,目的不同。事实处分行为是对物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对物的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其三,后果不同。事实处分行为引起物的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处分行为引起对物权利的各种变动。
需要指出,所有权的上述四项权能是所有权在外延上的涵义,也是所有权基本内容的抽象,所有权的内容并非上述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每一种权能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暂时脱离所有人,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所有权价值的手段,当然,分离出去的权能也对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构成一定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逐步复杂化,权能分离的形式越来越多。[14]当然,国内民法学界对这“四位一体”的四项权能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所有权是权利束的动态集合,这四项权能只是其典型的不完全表达。[15]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加以干涉的权能。由于各种权能并不是所有人对于物加以实加的积极行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此种权能即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