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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权能

  
  必须指出,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占有权是不同概念。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除占有制度另有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之事实并不是产生占有权能的根据,相反,有无占有权能是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标志。[6]另一方面,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也不能混淆,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7]其内涵要比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丰富得多。

  
  (二)使用权能

  
  现代物权法追求“物尽其用”,[8]反映到所有权中,其最明显的体现即是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使用电脑打字、居住房屋、涂抹化妆品等。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也未必如此,如质权人、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即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标的物予以使用。可见,使用权能通常为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

  
  应注意者,所有权之使用权能与使用是两个概念。使用是使用权能都着眼于从物的性能和用途出发对物加以分析利用,但使用权能来源于所有权,而使用仅仅是一种事实,有可能基于所有权,还可能是非法使用,当没有使用权能而为非法使用时,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所有权之使用权能与他物权之使用权区分开来,使用权不仅包括物之使用权能,还包括物之占有权能和收益权能。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益是指所有人有权获取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对物所产生的利益,既可以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人工孳息与法定孳息,所有人通常可以取得物的全部孳息,[9]也可以是从所有物中取得的其他收益,如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等。所有人享有完整的收益权能,但收益权也可以随着占有、使用、经营等方式的变动,全部或部分由非所有人享有,[10]如在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的所有人是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非所有人,但可以享有收益权。

  
  收益权能成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所有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产物。在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中,排斥了收益权能。应该说,这种法律现象是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当时所有人从事商品交换的目的在于追求物之使用权,而收益权便被视为一种由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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