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理论问题。这里的理论不仅仅指对西方理论的把握与理解,更在于在诉讼法学界还没有多少学者真正对中国原有制度进行一次理论上的解构。这种解构不仅仅是诉讼法的,还在于行政法与
宪法视野下的对中国传统制度的解构,而且这种解构不是简单地套用西方社会的概念与术语,就比如说在已有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分析,就仅仅看出一种材料的堆砌,而不是理论的升华。如果中国的传统得不到彻底的解构的话,西方社会的优良制度与中国传统的表象会出现1+1﹤2的现象!
其次,社会背景问题。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包括证据法改革都走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个欲进不能,欲退更不可能的尴尬境地。学者的分析与研究几乎很少能够为中国立法、实务提供多少有价值的东西。这种研究就成为了“少年不知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的局面,虽然学界不断努力,想突破这一境地,却无能为力。
再次,还有学风问题。众所周知,当下中国的学风的确比较浮躁。诉讼法学界同样如是,浮躁的学风导致学术水平的下降,下降的程度我们无法估计,或许一位学者对中国法学界研究人员与美国同行的比较值得我们咀嚼,即:
“即使在中国当了教授,我的学术水平甚至比不上耶鲁大学法学院或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一个讲师。1999年,在哥伦比亚访问进行的一年,我清楚地看到中国的法学研究在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研究人员的本身素质上与美国法学界的巨大差别。我看到一些才华横溢、知识渊博的学者在美国这些名牌法学院也不过是一个讲师,我这个副教授心里很不是滋味……[⑩]”。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发现,要将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非常的不容易。不仅仅要熟悉西方,更要懂中国,因为一切的移植都是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与发芽[11],并得到中国人的接受,不仅仅是普通公民的接受,更要得到治理者的支持与推进,还在于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相异性过巨,想要实现这种转变,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有些是我们这时可以付出的,有些却是我们付出不了的,或许随着时间的推进,我们能够付出,但是未必是必然发展,历史从来就不是线性的。但是,无论如何发展,只要想发展,我们就必须首先理解西方,更要懂得自己,方能百战百胜,或者至少少走弯路。
或许,在这个意义上,看待林喜芬博士的著作,更有意义,更有嚼头,也能在一定范围内克服我们的浮躁学风,进而提高我们的学术积累量,以提升我们的学术水平,最终有能力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