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定位只是对西方法治国家的现有司法实践的一种分析,作者为了进一步论证在第五章的结论,其又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案例史、法制史的在分析,而且不仅仅局限于美国,还对其他国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这就是作者第六章的内容。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精致分析。比如说,对美国判例史的梳理,就首先从
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起源开始,论述了第四修正案在于对抗当时已经臭名昭著的两种令状(一般令状与协助令状)。这两种令状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都有严重的侵害,当然也存在着保护被追诉人的目标[⑧]。也就是说,这一观点暗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准备的,而是为公民对抗国家准备的,虽然在具体的个例中,这种对抗是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而且在笔者看来,当时美国的权利法案的颁布的政治意义(即公民对抗州政府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对抗联邦联邦政府)大于司法意义,因为当时还没有将
宪法纳入到司法程序中,那是要等到马歇尔入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才有的事情。
在作者梳理第四修正案的起源与目标后,才真正对非法证据规则在第四修正案下的起起落落。从Boyd v. United States(1886),到Adams v. New York(1904)、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Wolf v. Colorado(1949)、People v. Cahan(1949)、Elkins v. United States(1960)、Mapp v. Ohio(1961);在这些重要的案例中,法官通过自己的判决表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救济权利应该予以
宪法化的观点。然而出于巅峰之时,往往却是其退却之时,需要的只是时间与背景,因为这种将非法证据规则放在
宪法层次的做法是在成本太高,特别是通过
宪法第
14条修正案将之扩张到了州的范围,更是让整个司法体制遭遇巨大的司法成本。在遭遇了犯罪浪潮之后的美国,作为对联邦最高法院“反沃伦主义”司法思想的兴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了限制,而且范围在不断扩大,出现了例外;作者在在这里,不仅仅分析了独立来源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与毒素稀释的例外,还详细分析了善意的例外;在这种例外中,作者暗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
宪法位阶下降到属于司法权利救济的层面上[⑨]。也这样,非法证据就不仅仅有了排除法则的救济(程序性救济),还有了其他的比如说民事侵权救济等方式的救济方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