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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特点和不足

  
  2、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由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第103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107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农业承包与农村土地承包是大概念与小概念之间的关系,农业承包以土地种植和其他农作物多种经营为主,土地承包是农业承包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所以,在第三级案由层次中出现种属概念的表述是不太妥当的。应将二者合并为农业承包纠纷,适当增加如农业养殖承包纠纷、水资源承包纠纷、种植养殖技术承包纠纷、乡村企业承包纠纷等。

  
  3、关于“合伙协议纠纷”和“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案由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第99“合伙协议纠纷”,与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第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263、普通合伙纠纷,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265、有限合伙纠纷。”有重复和交叉的情形存在,对此,似有必要将其合并在第二十三之中,不宜将其分开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主体的市场行为都是参与竞争的行为,将其界定为民事或者商事,实际并不一定科学,对于买卖、土地开发等规定在债法范畴,其实其中就既有民事内容也有商事的内容,如果不过于计较其性质,可能会规定的相对集中和规范,也更便于各地法院及当事人加以准确把握案由规定的执行。

  
  4、与“联营合同纠纷”有关的案由

  
  案由第九部分中第235“联营合同纠纷”,尽管这类案件最近几年大幅度减少,但作为一类案件还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今后各种新的联营形式还可能会出现,故应当在其后增加一种“合作合同纠纷”,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能是公民与公司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作,还可能是公司企业之间的合作,不应当忽视其存在的现实性。

  
  (四)几处案由的位置应当调整

  
  1、几处一级案由的位置应予以调整

  
  (1)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应当放在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案由之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案由之前。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与人身关系密切,虽然其也通常是因人的劳动、工作所引起,似乎与经营管理距离稍微远一些,但其人身属性,决定了其在民事领域的特殊性,放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之后似乎更能体现其人身属性,以此与民事主体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引发的财产后果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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