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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的引用

  
  笔者以为,案例引证者自己需要同时也需要向读者提供包括案件当事人、受理法院、主审法官、案由、审理日期或判决(裁定)日期等等在内的完整信息。这其实也是案例引证对案例编辑者提出的要求。

  
  在英国,民事案例通常用“原告诉被告”冠名;而刑事案例的原告则用“R”(代表Rex or Regina(king or queen))替代,有时也有用DPP(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和AG(Attorney General)的。比如,Saunders v. Anglia Building Society [1971] AC 1004,或R v. Kylsant [1932] 1 KB 442。其中AC指的是Appeal Cases,KB则是审理法院King‘’s Bench的简称。方括号里的数字表示的是案例被法律报告查阅(consulted)的时间而不必然是审理的时间。其前面和后面的数字分别是卷号和页码。[62]

  
  在美国,西部出版集团的国家法律报告系统(National Reporter System)的案例引证标注形式通常为原告诉被告,如:State v. Willis,对于案例的出处则可标注为State v. Willis, 2002 Utah Ct. App. 229,表示该案是尤他州上诉法院2002年做出的第229号判决;或者State v. Willis, 52 P.3d 461 (Utah Ct. App. 2002),表示该案位于Pacific Reporter第3系列第52卷第461页。[63]与此同时,也存在着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提供的官方案例报告系统。比如: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the Supreme Judicial Court of Massachusetts)2002年审理的Commonwealth v. Wilkerson一案在马萨诸塞州案例报告(Massachusetts Reports)中的官方编号为:“Commonwealth v. Wilkerson, 436 Mass. 137 (2002)”,表明它是2002年审理的,在该报告的第436卷,从第137页开始。而它在Westlaw系统中的编号则为“Commonwealth v. Wilkerson, 763 N. E. 2d 508 (2002)”。有时两者被同时使用:“Commonwealth v. Wilkerson, 436 Mass. 137, 763 N. E. 2d 508 (2002)”。[64]

  
  由此可知,比较理想的编辑状态是,编辑者在对案例名称进行加工的同时,附注案件原始的名称和案号。这方面葛洪义教授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做得就很好。该书第2辑收录了西北五省区省会(首府)所在城市中级法院推荐的优秀判决书,同时用注释的形式标明了其原审法院和判决原名及案号。如

  
  [目录题目]:莱州市农业科学院诉农八师一四三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注释中注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乌中经初字第177号

  
  [目录题目]:青海宾馆诉人保城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注释中注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西经初字第22号[6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一书也在编辑的案例后面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原始文书,从而保障了案例应有的信息量。值得肯定。但是即便这样,仍然存在一个技术障碍:很多案例的编辑者往往都着眼于案例的事实,尤其是其终局结果,因而在加工案例的名称时,不免试图用尽可能简练的语言告诉读者案件的结果,于是就有了“广东省土产公司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案”这样的案例标题。实际上,在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终方才结的案件开始时,广东省土产公司只是诉讼的第三人。一审的原、被告分别是杭州市地方建材公司和广东省花县南泰实业发展公司留守小组,只是由于广东省土产公司接连提起了上诉和申诉,才变成了二审的上诉人和再审的申诉人,一审的原、被告则都成了二审的被上诉人和再审的被申诉人。问题是,如果引用者想要引述一审或二审的判决,如何才能最简单地称呼该案,而又能让读者清楚地知道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是同一个案件?对此,《人民法院案例选》采用的处理方法值得参考,即不论案件经历了几审,都只用“一审原告诉一审被告+案由”。比如,“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等公私合营时入股的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的原告是大连中药厂,被告为周素清及其女张建敏,第三人为大连中药厂经营部。该案先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后周素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不属法院主管,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交由行政部门处理。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再次处理后,周素清向大连市房屋产权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大连中药厂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后对其判决不服,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后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6]当然需要承认,“一审原告诉一审被告+案由”的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即缺乏有关审理的法院、是否上诉及再审、判决时间等方面的信息。

  
  冯象先生曾批评说:目前国内书店宣传出售的法律书刊,多半是统编教材或普法手册式的,内容以法条的文字和“学理”解释为主。或者虽然也编写案例,却是用来说明法条的“正确适用”的。[67]在相当时间里,这一批评是中肯的。按照案件事实发展的脉络进行叙述,对于阐释法律条文的适用是便利的,但对于梳理法院对待特定纠纷的态度变化则未免有些力所不逮。不过,前面提到的几本案例集也说明,至少在某些方面,情况已然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笔者愿意相信情形会变得更好,同时也希望学术研究的发展以及引证的实践,能够成为推进法律,尤其是案例编纂的动力源泉,进而使案例成为学理研究和司法审判、诉讼实务工作互动交流的平台。

【作者简介】
姜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著有《官商关系:中国商业法制的一个前置话题》(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注释】著作权法》(1990,2001修订)第5条
与此同时,国务院以及中央军委等机构制定的法规也采用了“条例”的名称。比如,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1963年11月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1978年修订),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该条例1978年8月18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次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8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4月27日、1999年6月30日修订)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这些条例中,有些是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事前批准,而后由国务院等机构发布的;也有的《条例》是由省级人大制定并由全国人大批准的。比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就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的。其二,这些条例的名称中有的冠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号,有的则没有。而在没有冠以国号的条例中,发布它们的《通知》(如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令》(如2001年12月25日公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第341号国务院令)都没有使用国号。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2005年12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
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1979年2月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施行。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废止。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改。
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修正,并为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
此外,还有行政法规以《某条例(草案)》之名颁布施行的例子。如国务院《盐税条例(草案)》(1984)。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正。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2000年12月28日修改。
对全国人大会议的宣传报道曾经使用的都是新华社的通稿。后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提出应允许各报自己报道,才有所改变。但会议名称使用全称的成规仍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王汉斌觉得这样非常繁琐,过于形式主义,又提出媒体报道要简化。张悦:“全国人大已走完十届:半个世纪的人代会故事”,《南方周末》2007年3月8日A4版。
一个辅助性的例证是,我国的法律在援引《宪法》时,使用的就是简称。比如《刑法》(1997)第1条即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该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7日)。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同日由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立法法》(2000)第54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似乎没有考虑到狭义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文件存在的通过与公布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比如安徽省有《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2),甘肃省有《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3),辽宁省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1993),吉林省有《关于大力发展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意见》(1993)和《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1994),重庆市有《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5),北京市有《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4)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1996),河北省有《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1991)和《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试行)》(1995),青海省有《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8),上海市有《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7),云南省有《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3),贵州省有《股份合作企业条例》(1994)。
比如,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1998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又如1990年9月18日,当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以第13号令的形式发布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后来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教委更名为教育部,但该《规定》仍然有效。直至2003年SARS横行时期,仍有高校援引它作为禁止学生自由出入校园的依据。
比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
比如,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就是由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布施行的。又如,1993年《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发布。
1982年《宪法》生效前,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针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公布的。
行政法规一度也使用国务院《通知》的方式公布,如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2年2月13日)。也有的《条例》是先由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转发后施行。如《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65年12月17日)。
2004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26号)的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当然,对于一些篇幅比较短的规定,行政机关往往直接采用《关于某某问题的通知》的形式发布。比如,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只有两个条文,正文连同署名和日期共344个字。
主席令的序号在其发布者国家主席的任期内连续计算。但在连选连任的情况下,主席令的序号要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2号)。
28] 如2004年4月14日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则有“法释[2004]4号”的文号。
《中国改革》2001年第1期。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http://www.shezfy.com/)要好一些。该院从2005年7月15日起,在互联网站新开辟案件查询栏目。本栏目提供的案件查询范围包括:1.2003年以后立案已公开开庭案件;2.查询日当天的所有已公开开庭的未结案件;3.查询之日起未来3天内即将开庭案件。查询所得内容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合议庭成员、开庭信息、案件状态,可按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进行模糊查询。
感谢刘子平兄提醒我注意到这一实例。
立法法》(2000)第54条。该条规定,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但考虑到行文的简介和读者阅读的方便,应允许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条的序号。此外,法律、法规中还包括了一些决定、通知、方案之类的文件,其内在结构不尽一致。另,“款”、“项”的区分也可以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中看出。
如《刑法》(1997)前5章为“总则”,后8章为“分则”。总则和分则的“章”分别编号,但条文序号连贯。与之不同的是《合同法》(1999),其前8章属于“总则”,第9至23章属于“分则”,最后一条(第428条)属于“附则”。但在一些条文比较少的法律中,总则和附则往往都被纳入“章”的序列。比如《公司法》(1993)的第1章和第11章、《证券法》(1998)第1章和第12章就分别是总则和附则。
一些较早的法律文件款项的用法与现在不同。如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8月2日公布)即作“但仍须执行上述(一)项各款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二版,第776页。
该案于1993年8月20日由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1993年12月1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1994年5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商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这是增加条文的例子,而删减条文、条款序号却不改变的例子是《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的修改删去了1979年版中的第9条,其序号却没有创新排列,而是保留了第9条的空号。
《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据瑞士联邦委员会办公处1996年版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110页。
《日本民法典》,陈国柱译,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9-84页。
刘颖、吕国民编:《国际私法资料选编(中英文对照)》,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338页。
刑法修正案》(一)、(三)、(四)各有9个条文;《刑法修正案》(二)只有一个条文,且没有编码。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2条,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9条(第3-11条),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6条(第12-17条),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条14条(第18-31条)。
美国宪法修正案与此不同,其自第一条起就连续编号,且并没有直接对宪法原文的字句或编号加以修改。因此,看上去,美国宪法原文和修正案至少在形式上相对独立,可以分别阅读。American Ideas: Words and Documents that Shape America(美国思想荟萃:塑造美国的言论与文献). Beijing: Press and Cultural Section of American Embassy. p. 18-28.
笔者在中国人大网上查到了1997年的《刑法》,发现其已经吸收了最新的修正案的内容。增加了第177条之一(该条还注明“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增加次条”)。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显然,刑法修正案也隐形了。
除了上述几种法律修改的方法外,据笔者所知,现实中还有用在原来的规定之外加注释的方法标明的。例如,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标题后、第一条之前,插入了4条注释:“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方流芳:“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正。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2000)第1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第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第1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第1条
1968年,英国律师霍格发表文章批评上诉法院,后因其文章严重失实而被以“藐视法庭”起诉。受理该案的正是受到批评的上诉法院。丹宁法官在判决中写到:“……昆田·霍格先生批评了法庭,他的文章有错,不过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他在行使一项无可质疑的属于他的权利!”R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ropolis (No. 2) 2Q.B.150. 转引自杨威:“重新审视对公共权利机关名誉权的司法保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编:《民商法学说与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刘红婴:《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类似的语法错误在现行法律中还有很多。笔者曾对《婚姻法》(2001)进行了梳理。姜朋:“新《婚姻法》:语法错误和内容模糊”,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11.100.18.62/research/lgyd/details.asp?lid=2068。
据王洪亮介绍,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些它认为特别重要的民事裁判编辑成册,其中并不都是持续性判例或者确定性判例,但有可能逐渐成为持续性判例以及确定性判例。该民事裁判集(Amtliche Sammlungdes Bundesgerichtshofin Zivilsachen)简称为BGHZ,在法学文献中引用,直接写上简称、卷数、页码即可,这使得法学研究中的引注变得较为简练。联邦德国建立以前的帝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收录于帝国法院民事裁判集(Amtliche Sammlungdes Reichsgerichtsin Zivilsachen),简称RGZ。除此之外,官方编撰的还有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集、联邦劳动法院裁判集、联邦行政法院裁判集等等。此外,还有非官方的裁判载录,比如新法学周刊(NJW)中,就有很多裁判及其评注。如果仅仅是判例,就标注法院名称,然后是刊物名称,然后是年份、页码。另外,比较有名的裁判编撰的杂志还有:《法学者报》、《德国法月刊》、《经济法杂志》等等。有些判例是没有被公布的,但也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此时,引注法院的编号即可。王洪亮:“德国的判例编撰制度”,清华法学网,http://www.lawintsinghua.com/ReadNews.asp?NewsID=28359,2005年11月21日访问。
秋风:“期待判例制度”,《南方周末》2006年1月19日B15版。近来关于判决书的讨论还有: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5日;贺卫方:“复胡夏冰博士再谈判决书上网事”,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2044。
该《案例集》自1992年创办,至1999年已经出版了30辑。200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按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交通运输、行政、国家赔偿,分7卷出版了1992-1999年的合订本。每个案例都包括案情、审判、评析三部分。
如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连续出版物有《中国民商审判》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民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84-390页。
此外,还有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或通知。样本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3)法经上字第20号),前引书,第9-1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1993)法经复议字第8号),前引书,第141-14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3)经上字第8号),前引书,第595-59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1990)法经监字第1号),前引书,第265-26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驳回国营建南机器厂申诉的通知》((1992)法经申字第301号),前引书,第242-243页。
Stephen Judge: Business Law, 2nd edition. (Beijing: Law Press, 2003) 5.
See Morris L. Cohen, Kent C. Olson: Legal Research, 8th Edition. (Beijing: Law Press, 2004) 49, 50.另可参见Herbert M. Bohlman, Mary Jane Dundas: The Legal, Ethical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 5th Ed.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4) 19, 21.
Ibid,Cohen and Olson, p74-78.
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此外还有另一种做法。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一方面编辑出版“精选案例评析”(隐去了案例的受理法院、主审法官等信息),收录有对案件判决内容的比较详细的分析,另一方面编辑出版包含案件受理法院、案号、主审法官等信息的“裁判文书精选”,判决文书后仅附有对其行文格式等的简要评介。参见邓基联主编:《深圳法院精选案例评析》,2003年卷(总第二卷),海天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邓基联主编:《深圳法院裁判文书精选》2003年卷(总第二卷),海天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但是这种由法院自行直接编辑案例的做法容易将那些被认为是“错案”的案件排除在外(相应的有关这类案件的学理评析也被排斥掉了),从而不能原汁原味地反映审判的真实状况,是为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民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215页。
冯象:《政法笔记·弁言》,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http://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content.asp?id=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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