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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的引用

  
  3. 修正案与原文

  
  从1999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1997)进行修改,但各个修正案的条文数目不一,且分别独立编订序号。[41]这与全国人大采用“修正案”形式修改《宪法》的实践有差别。从1988年七届人大开始到2004年十届人大,每届都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截至2004年,共有31条连续编号的宪法修正案。[42]它们有的增添了新内容,有的对原来字句、表述进行更改,从而使得修正案无法脱离宪法原文阅读,修订前的宪法如果不对照修正案加以重新整理和排序也将无法阅读。[43]实际上,每次修正后,都会有新的宪法版本被公布,修正案遂得以隐形。[44]从效果上看,无论是《宪法修正案》还是《刑法修正案》都和其他一般的修改法律的决定没有根本上的差别。[45]

  
  4.如何对待法条中的明显错误

  
  虽然法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它也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难免会出错。比如《公司法》(1993)第162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因其第二项中脱漏了一个“他”字,而令人无法足读。[46]

  
  当然,法律中常见的是语法错误。比如,《行政许可法》(2003)第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第1条都使用了“合法权益”的概念。一些法律虽然在名称中直接使用了“权益保护(或保障)”字样,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47]《妇女权益保障法》、[4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50]但它们的第1条都将题目中的“权益”明确界定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1]或“合法权益”。[52]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前者是法律规定并予以保护的,并不存在合法或非法的问题,[53]而利益则可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因此笼统地说“合法权益”,意味着要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罗嗦而在逻辑上不够严谨。又如,

  
  《行政处罚法》(1996)

  
  第19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有学者指出,其中第(三)项的内容决定了它不具备作为该款前面的限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定语的功能,与第(一)、(二)项形成了逻辑混乱。鉴于其并非需要事前具备的条件,而是一种获得相应资格后的义务,可改做该条的第三款。[54]再如,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这是典型的“无主语句”。[55]

  
  问题是,面对法律的错误,引证者是否有义务指出来?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引证者不是立法者,其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不是权威或官方的,因此在单纯引证时即便指出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错误,也不足以否定一个错误法条的有效性。当然,如果引证法条的目的主要是评析法条本身,则指出其中的错误就是责无旁贷的。

  
  二、案例的引证

  
  研读法院生效判决不论对法学研究还是对司法审判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英美法系靠判例起家自不待言,就连通常被人们归入“大陆法系”之列的德国、日本也有官方编辑的案例集。[56]种种现实的考虑呼唤着中国内地系统地编辑自己的权威案例集。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纲要》中也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57]

  
  截至目前,可以看到的比较权威的案例出版物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它不定期地刊载案例,这些案例不一定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审理的,很多都是从下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的,被认为有代表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58]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编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各审判庭也编辑出版了其审理过的一些案例。[59]

  
  不过,许多经过编辑的案例没能保持判决做出时的原貌。笔者在《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民事卷》上册中随意找了两个案例:“刘伏虎在妻子分娩后一年内诉王莲离婚纠纷案”和“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60]这两个题目显然是经过加工的。通常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仅仅称“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赔偿判决书”,并且有案号。[61]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刊载的“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其正式名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2)行终字第6号)。经过编辑者的加工,读者可以从案例的题目中获得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案由等方面的信息,具有一目了然的作用。但是经过编辑的案例往往又被略去了各审法院、案件审理时间及生效日期、主审法官等信息,甚至有的还把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一并隐去了,从而把原本真实的司法判决变成了单纯的学术案例,可能使案例的利用价值受到不必要的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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