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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物权法原理》之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之第四章“物权的保护”之第一节“物权保护概述”和第二节“物权请求权”。原著可参阅石春玲主编:《
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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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比如,当你发现盗贼正准备搬走你的电脑,这时你的电脑所有权受到了盗贼的侵害,你就有权要求盗贼停止偷盗行为并返还电脑,以恢复电脑所有权的原有状态。
《秦简?法律问答》规定:“盗徙封,赎耐”,“盗采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徭三旬”。意思是说,私自移动地界,要判处可资赎的徒刑4年;偷摘别人的桑叶,价值虽不足一钱,也要罚苦役30天,足见统治阶级对物权保护之重视。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2007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32条。
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为何对物权的保护允许用自助的方式呢?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下列几点:①权利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以自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②如果权利人有在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只能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保护,那么国家专门机关的压力将不胜繁重;③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国家机关的保护对权利人自己常常意味着长时期的等待,而在等待国家保护的时候,权利人遭受的害可能会越来越生,以致最后无法恢复,此时,如果权利人能够自助保护,则其损害会很小,甚至可能不会造成损害;④等待国家保护还有事后举证的困难。就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而言,依据法律鼓励物权人自助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非常必要。参见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参见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转引自刘凯湘:《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梅仲协先生将请求权与权利的关系从绝对权和相对权两个方面进行了精辟阐述,其中,绝对权的请求权最典型者则是物权请求权或者“物的请求权”。
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33条。
如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可以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起;关于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可以向国家房产管理部门提起。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34条。
现时占有人在向物权人返还原物以及孳息时,在下列情况下也能主张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①原物上存留有占有人的自有物(如土地承租人在租凭土地期间修建了工具房),此时,如果该物能与原物分离,则由现时占有人取回该自有物;如果不可分离,则自有物随原物转移,由物权人或者原占有人享有权利,但应对现时占有人予以适当补偿。②现时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就在占有期间为维护物的价值而支出的正当费用,可以要求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予以补偿。比如,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对于因此而支出了寻找失主的费用、归还遗失物的交通费等正当费用,有权要求失主补偿。在获得补偿前,现时占有人可以暂时保留原物及其孳息。上述现时占有人的权利是善意占有人享有的权利。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对物的权利归属不应该负有知情义各时的占有,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占有人并不以自己作为物权人的心态的占有,如失拾得遗物者,在积极寻找失主情况下占有;②占有人以自己作为物权人的心态占有,但是占有人不知或者不应知物不属于自己所有,如继承物中有他人之物,继承人对此不知或不知情而产生的占人有。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善意占有人的权利,所谓恶意占有,是脂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应权利,仍以权利人的心态实施的占有。确定恶意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如拾得人将拾得物秘密隐藏。恶意占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对其占有期间的的任何损害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占有人自己负担。同时,恶意占有人占有他人之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物主利益,故即使其为维护物的价值付出了费用,他也只能就增加物的价值的支出请求补偿,而不能就一切支出请求补偿。参见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169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35条。
因造成危险的责任在于危险设施的自我批评权人和占有人,故消除危险的费用自然由其承担;因此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受妨碍的,仍然责任自负。参见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36条。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37条。
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我国《
物权法》第
38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