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状恢复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我国《
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20]原状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由物之所有人基于物之所有权提出(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所有物),也可以由物之合法占有人(如质权人、保管人)与使用人(如承租人、承包经营人)提出。[21]
根据《
物权法》立法精神,原状恢复请求权行使的条件一般包括:第一,必须有不动产或动产毁损之事实存在;第二,不动产或动产之毁损必须出于他人之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毁损不动产或动产的行为和因使用不当而致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行为;第三,毁损的不动产或动产有修复之可能。当然,原状恢复请求权实现之后,如果被毁损的不动产或动产之价值比原来有所降低,则所有人还有权请求毁损人赔偿损失。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亦言之,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无法恢复物之原状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损害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我国《
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22]
损害赔偿,一般的理解是金钱赔偿,是债权法上的救济措施。但是,损害赔偿在物权保护中的应用,目的还是为了达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的目的,是在物权人、占有人的物要以利益受到侵害而依据上述物权保护方式无法完全满足保护的目的时,以金钱补偿为手段,使其整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所以
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同样可以理解为物权保护的一种法律手段。损害赔偿在物权人、占有人利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的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23]
需要指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其他物权请求权时同时提出。[24]当侵害人的行为致物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物权人不能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恢复原状时,物权人得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当采用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保护方法仍不能完全挽回物权人之损失时,物权人在行使上述物权请求权时,也可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