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害状态不同,自助分为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两种,以下分别予以简述。[9]
(1)自力防卫
所谓自力防卫,是指占有被他人非法侵夺,而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实行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时,自己采用适当强力来维护自己占有的自助方式。这个定义表明,自力防卫针对的侵害状态,是非法侵夺占有,即他人不法行使强力,使得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失去占有。侵夺占有的侵害范围比较广泛,凡是一切包括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可能遭受这种侵害。
自力防卫的构成条件主要有:第一,侵夺占有正有发生,如正在进行的盗窃、抢劫、抢夺等非法活动,如果侵夺行为已经完成,就失去了防卫的对象。第二,侵夺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应被终止或遏制,合法占有不能成为自力防卫的对象。第三,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
(2)自力取回
所谓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物被侵夺后,发现其被侵夺占有的物时,依据自力取回该物。自力取回针对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的行为已经完成,物已经被他人侵夺时无法防御(如权利人不在家时物被盗),但是事后却发现了占有物。
实施自力取回的条件,是物的现时占有人不能出示其合法占有的证据,如果占有人反对物权人取回的,物权人可以适当使用强力。如果现时占有人具有其合法占有物的证据,如从国家设置的拍卖场所购提“赃物”的证明等,物权人就不能实放自力取回。如果因取回占有物而引起诉讼的,则禁止物权人行使强力并中止取回的行为。
二、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概述
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实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10]物权请求权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第二,物权请求权属于民事请求权,只有当物权受到妨害时才能发生。“在权利不受侵害时,其请求权则隐不显现,然若一旦遭受损害,则随时可以发动,且其发动不限次数,受一次侵害,则可表现为一次请求权也”。[11]第三,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