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
李绍章
【全文】
一、物权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涵义
所谓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1]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物权绝对权特性的表现。物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对物权的侵犯事关统治阶级的安危。因此,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和法律以来,统治阶级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财产占有秩序,不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且总是运用其能运用的一切法律手段保护物权。[2]
正如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是权利的道理一样,物权的保护是维持物权正常享有和行使状态的基本保障。从整体上讲,这种权利是全方位的,不仅有
宪法提倡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的平等地位、
刑法对侵占他人财产的刑罚等公法保护,还有权利人根据民法排除他人侵害自己物权等的私法保护措施。[3]
(二)物权保护的途径
1.公力救济途径
物权保护的途径可以分为公力救济途径和私力救济途径,所谓公力救济,“谓私权受到侵害者,对于国家有保护请求权”。[4]我们认为,物权保护的公力救济途径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式保护物权人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我国《
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5]和解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事诉讼三大诉讼方式,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狭义的公力救济仅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即由遭受侵害的物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寻求保护的制度。[6]
2.私力救济途径
在传统民法中,自助又称为自力保护、自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方式,即权利人运用自己力量来保护权利,物权保护同样也有此种方式。物保护中的自助,是指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行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物权保护方式。[7]当然,“私力救济,惟于一定之条件及范围,例外的予以许可,盖若一任私人自由,则社会秩序难保也”。 [8]因此,私力救济之进行是有限度的,当因自助引起诉讼或者对方愿意返还时,私力救济即应当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