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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概述

  
  (二)物权变动的涵义

  
  1.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也就是物权的发生,即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一旦取得物权,那么该民事主体就进入了物权法律关系,成为了物权人,其他民事主体属于义务人,因而产生了对特定物的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物权的发生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例如无主物之先占;继受取得是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以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1]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更,这是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其中主体的变更,其实就是物权的转让。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可见,物权的转让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狭义上的物权变更仅仅指物权的客体或者内容发生变更,因为物权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应归为物权的产生或者消灭。物权内容变更主要是诸如物权的范围、方式等物权形态之变更,比如典期延长、抵押权担保债权的部分履行等。在物权变更中,也会使物权人和义务之间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发生变化。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形。相对丧失是物权的支配关系也就是对特定物的支配效力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3]绝对丧失是作为客体的特定物的灭失,因为物的灭失导致物权人丧失了支配事实从而使物权消灭。[4]无论是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都会导致物权法律关系发生消灭,只是在相对丧失之情形,特定物权法律关系发生消灭后,又会产生新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在绝对丧失之情形,则使原本存在的物权法律关系发生永久性灭失。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一)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5]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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