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刑事法律手段并未发挥主要作用,被告人所受的刑事法律惩罚也很轻。相比之下,如果在美国,就该案标的而言,六名被告人将受重罪处罚。
(二)中国环保专利纠纷第一大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脱硫专利侵权上诉案。此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侵犯武汉晶源公司“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权,判决该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还判决侵权技术的用户——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就两台侵权机组,按专利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机组每年24万,从2000开始支付,至2015年专利权届满为止。鉴于侵权设备价值数亿元,并有环保价值,签发禁令将损害公共利益,福建法院没有对被告签发侵权禁止令。
该案是中国法院第一个认定专利侵权但是拒绝签发侵权禁止令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为该案的判决,签发司法解释,并已经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将为应对经济危机,促进就业,对存在侵权事实的案件慎重签发专利侵权禁止令。不过,我国专利立法、执法机关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争论。
另一方面,针对争议专利的无效诉讼,也轮番上阵,并已出现一个循环诉讼。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大批资深专家,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审查。随着更加有力的对比文件的渐次出现,历时7年多的中日脱硫专利纠纷案也可能出现有利于被告的转机。中国特色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对延迟重大侵权判决的出现,避免重大侵权判决的错误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中国专利权属纠纷第一大案
中国某著名学者主导发明的某环保技术,也曾卷入多起专利权属纠纷。截至2009年,争议当事人之间爆发各种诉讼十多件。对同一技术标的,某市两终审法院判决的专利权属结果完全不同;第三人还发起了股权纠纷,继续挑战同一技术标的的归属问题;一代技术和二代技术的推广企业之间还爆发了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损害名誉权的刑事法律纠纷等。随着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以及相关人员刑事犯罪案件的深入侦查,众多下游企业之间的环保知识产权纠纷戛然而止。
该案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拥有强大专利挖掘能力的企业不可能被认定为技术抄袭者、技术跟随者。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如果严重缺乏专利挖掘能力,不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关司法、执法、公安人员纷纷表示,企业间为争夺市场,诉诸知识产权纠纷,调用法律资源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鉴于著名学者和技术首创者对明确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二代技术拥有强大的专利挖掘能力,司法机关很难认定其技术侵犯其主导发明的第一代技术专利。作为该行业的国内首席技术权威,该专家对行业内从业者技术能力的非公开商业信函评价,也绝对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