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空间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从传统的物理空间扩及电子虚拟空间和心理空间。虚拟空间,包括诸如电子邮箱等;心理上的私人空间,包括私生活安宁等精神利益。这种新型的空间侵入不再局限于物质的接触和实体的进入,而是无形的目光、信息、电波、噪音等广义的侵入,例如重复性电话接入、手机短信群发、垃圾邮件传输等。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销售观念和模式的转变,有商家将大规模营销方式搬到消费者的私人通信中来,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技术,不加选择地向人们大量传播“垃圾信息”。笔者认为,应当拓展空间隐私的范围,以虚拟空间和心理空间等新型隐私权对抗海量垃圾信息侵入的严重威胁。
(三)自决隐私
“自由”被视为“隐私”,最早的案子始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自由”包括选择教育子女方式的权利免受国家干预。[12]最高法院经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隐私中的私生活决定权,完成了从“独处权”到“自决权”的历程。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包含生育、家庭和个人切身事务等三方面之自主权。具体言之,生育自主性包括避孕、中止怀孕、怀孕和生育、强制绝育、代理孕母等议题;家庭自主性包括子女教养、结婚与离婚、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议题;个人自主性包括性行为、猥亵行为或物品、药物使用、个人形象、个人姓名、自杀和安乐死等方面的讨论。[13]以西方社会争议激烈的堕胎问题为例,美国传统的禁止堕胎政策给大量青年妇女带来身心巨大痛苦,20世纪60年代的女权主义者要求彻底废除禁止堕胎的条款,主张堕胎不是道德问题或医疗问题,而是妇女权利问题。终于,在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14]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Blackmun代表多数发表意见,认为堕胎自由也应该属于隐私权,是个人私生活决定权的一部分。堕胎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的范畴,应该受到宪法保障,任何法律侵害妇女的该项自由均可能构成违宪而导致无效。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中止妊娠的权利。
三、关于隐私合法性问题的探讨
关于隐私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学界不无争论。有学者认为,应当将隐私划分为合法的隐私与非法的隐私,以从性质上界定法律对隐私客体的保护范围。自然人基于个人利益可能产生某种违反甚至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隐私,对其中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的隐私,国家和社会就必然要对其予以否定性的评价。[15]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隐私合法与非法与否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假问题。因为隐私空间是一种客观状态,不存在违法与否的问题;私生活决定则属于当事人的自由,对于自由只存在允许与禁止以及尺度宽严的问题,也不存在违法与否的判断。此处所谓的隐私,仅限于秘密信息而言。其实,信息本身也不存在合法与违法的问题,实际上存在违法性的是指两种情形:一是该秘密信息内容所指向的事实违法,例如某人实施杀人、盗窃等违法行为的事实;二是当事人隐匿该信息的行为违法,例如,证人对如实作证义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