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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正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关键。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价值,是协调这一矛盾的必要选择。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虽然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将会有损于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而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强调社会分配方面的公平,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的保护,既能满足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能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从整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的利益,从而协调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增加社会财富的整体,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社会公共性这一特征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是经济法宗旨的根本体现。


  

  (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部门法。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在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和调整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区别。中,它们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民商法的终极关怀是个体权益,即以“个人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而经济法虽然同样关注个体利益,但它是以社会为本位,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例如反垄断法不是为了惩罚大企业,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平等自由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精神。但是,民商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表现为对机会平等和个性自由的渴望。而经济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是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追求。民商法作为私法,关注个体掌握的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而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其目标为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以及合理资源配置下的最大社会财富。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6]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和谐佳境。如果说民商法的私法精神是对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桎梏的打破,那么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便是对社会福利制度和经济秩序的重构。


  

  三、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


  

  由于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它所追求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等价值属性就具有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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