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
焦海涛
【摘要】“促进型”经济法是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不同于“限禁型”经济法的独特方式,对经济法职能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制度设计上,“促进型”经济法将“促进”的理念贯穿其中,不仅在功能定位上注重诱致性、保守性,还运用多种促进手段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在规范结构与内容方面,“促进型”经济法大量运用具有抽象性的指导性或鼓励性规范,并在公权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了相对均衡的权义配置,力求双方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
【关键词】“促进型”经济法;功能定位;促进手段;规范构成;权义结构
【全文】
一、“促进型”经济法的界定
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一些以鼓励或促进为目的,或具有促进功能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多,从调整目的、调整手段或法的功能、结构等角度看,我们可以把这类法律规范的体系称为“促进型法”。与“促进型法”相对应,在法律体系中,还存在另一类以消极的限制或禁止为目的的法律类型,可称为“限禁型法”。
“促进”与“限禁”是相互对应的范畴,从广义上看,通过限制或禁止性措施所进行的反向推动,也可看作是一种消极的、间接的促进。在这个意义上,“促进型法”与“限禁型法”在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是存在的,任何法律的目的或功能实际上都是促进与限禁的相互结合。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经济法的规范体系分为“促进型”法与“限禁型”法两类。简言之,“促进型”经济法即以促进或鼓励为目的,并采取相对温和的运作方式的经济法规范的总称。
虽然广义的“促进型法”在各部门法中都可能存在,但在经济法中,“促进型法”具有尤其重要的地位。一方面,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调制模式日趋多元化,在否定的限制、禁止之外,积极的倡导性或促进性措施已越发受到重视,这突出体现在诸如财政优惠、税收优惠、金融优惠等促进手段的大量运用上;另一方面,“限禁型”经济法的执法方式单一,缺少必要的灵活性,这使其在面对日趋复杂的现实问题时,不仅可能陷入执法中的被漠视、被拒斥等困境,也容易加剧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影响法律功能的实现。
就国家的经济管理而言,“限禁”与“促进”都是必要的手段,“限禁型法”与“促进型法”需要在不同的场合、阶段或领域各自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经法的“限禁”色彩较为浓厚,“促进”功能却未有张扬。在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中,既要保留必要的“限禁型”规范,也应重要“促进型”经济法功能的发挥,二者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尤其在特定领域或对特定问题解决上,“促进型”经济法可能比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更具优势。在经济法立法或经济法运行中,“促进型”经济法的地位都应得以提升。
二、“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定位
“促进型”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实现促进职能,主要在于其将“促进”的理念与精神贯彻到了各项制度设计之中。其中,功能定位上的诱致性、保守性,是保障“促进型”经济法功能实现的最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