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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

  
  对司法资源的安排和各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如果不能最终实现大幅度地提高效率,那么这样的制度革新不能认为是成功的举措。对刑事司法而言,为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和司法任务繁重与艰难性之间的矛盾,必须重视司法资源的投入产出比率,同时注意有效地完成刑事司法的控制犯罪、保护社会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任务。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效率的考虑有相当的意义。设置妥当的诉讼期日、对程序繁简分离、完善过滤机制、减少诉讼迟延、征缴刑事诉讼费用、革新法院的管理体制、完善刑事审判程序体系等问题,都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途径。[23]

  
  二、程序公正标准及其要素

  
  众所周知,自然正义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和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1932年,英国又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争议各方都有权知晓作出裁决的理由;二是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作出的报告提出了质询,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24] 戈尔丁又把自然正义细化九项内容:法官在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案件的人不应该做本案的法官;案件处理的结果中不应包含法官(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法官不能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该给与公平的对待;法官要听取各方当事人证据和论据;法官不能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形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各方当事人都能有公平的机会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案件处理的结论要以理性推演合理评判才能得出;推理要依据所有提出的论据和证据。[25]

  
  在美国是使用法律的正当程序作为评判程序公正的标准的,美国联邦宪法第1-10条修正案中所包含的程序保障要求直接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标准,在其后的判例中逐步确立了这些标准:如获得公正陪审团的审判、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证人、获得与对方证人质证的机会等等。陈瑞华博士认为评判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的标准有程序参与原则、裁判者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这六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的标准。[26] 陈瑞华博士后来又把这六项内容修正为程序参与原则、裁判者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合理原则、程序及时原则和程序终结原则。[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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