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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述评

  

  (4)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没有建立。如前所述,现有立法只是零零散散地涉及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许多方面,还没有涉及制度本身的建立。可以说,土壤污染区域分级、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土壤污染责任、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土壤污染责任保险等基本制度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也正是由于这些基本制度的缺乏,使得不少人认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是一片空白。


  

  与空气和水这两大环境要素不同,土壤实际上是我国环保法律的“孤儿”,它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家”,即一部专门保护它的法律。我国土壤保护处于吃“百家饭”的状态,即由不同种类、不同层级、数目繁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显然,这种吃“百家饭”的状态远远不能满足遏制我国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的需要。


  

  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要进行专门立法。鉴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以及当前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为综合、全面、广泛、长期和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使我国的土壤状况有根本性的改观,专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成为学界共识,也得到了国家政策的认可。


  

  (二)专门立法与现有的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现有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并不是一片空白,反而是数量庞大,《土壤污染防治法》不能不考虑这些规范而另起炉灶,这就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法》与相关立法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基本法如《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要遵守,不能突破。这些基本法律已经抽象、原则性地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将之具体化。


  

  (2)与同位阶法律的兼容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与《土壤污染防治法》效力相等,《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与它们相协调,而不能相矛盾或冲突。


  

  (3)与下位法的整合问题。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绝大部分处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位阶之下,但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也不能因为它们效力低下而完全忽略不计。这些大量立法给《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提供了有益经验。其中,好的要吸收,不完善的要使之健全,坏的要摈弃。因此,主要的工作还在这一部分,即对现有的庞杂立法要进行鉴别,析出好坏。


  

  (三)专门立法需要重点设立的制度。虽然污染防治法都名为防治法,但大多以预防为主、治理为辅,而《土壤污染防治法》则重在治理,因为土壤的污染源主要来自水体、大气和废物等,其预防部分是在那些有针对性的各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而到适用土壤法时往往污染已经既成事实。因此,从整治土壤污染的角度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要着重建立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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