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前述“案例1”中,针对被告人提出的“以为是朋友所带茶叶”的抗辩,检察官应当针对下列事实积极进行补充举证:如被告人将毒品用辣椒和胡椒粉包裹,明显是为了躲避缉毒犬的嗅觉检查;被告人将毒品深藏于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间,周围用多层衣物有规则地予以缠绕,查明其知道毒品的价值;被告人下车时不从自己所在的3号车厢下车,因为3号车厢下车处有公安人员重点检查,反而绕到后面的9号车厢下车,也间接表明其知道自己携带的是违禁物品;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对其皮包中的毒品是“明知”的。
第二,在前述“案例2”中,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赃车系合法所得”的抗辩,检察官可根据下列间接事实进行举证,如被告人取得或持有赃车的时间、地点与该车被盗窃的时间、地点相当接近;失窃地附近10公里之内并没有被告人所声称的农贸市场;被告人有掩饰该车的迹象,如给车喷上了其他颜色的新漆;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电瓶车的前科;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不可能是合法拥有该车。
第三,在前述“案例3”中,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抗辩,检察官可以根据下列间接事实进行举证,如甲所在的A公司董事长否认甲曾向其汇报过公关的事项,甲也始终无法说明具体公关的事项;甲供述的单位同行人员否认与其一同进行过上述公关活动;对甲的个人账户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甲在生活中一直喜欢挥霍,其消费能力和记录远远超出其合法收入,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所主张的“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并不存在。
对于检察官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事实推定,被告人当然可以举出证据予以反驳,但这样一来,他显然就不可能简单地试图通过提出一个“幽灵抗辩”即逃脱制裁。当然,被告人也可以保持沉默,但如此一来则法官形成有罪心证的可能性会大增,而他被判有罪的风险也大为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往往容易在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证明犯罪的证明标准上产生分歧,检察官认为间接证据已经形成锁链、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足以推定被告人犯罪成立的,而法官有时并不一定认可,为此经常引发检、法冲突。要想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幽灵抗辩”因而需要采用事实推定的犯罪类型进行归纳总结,然后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办案、统一司法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