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应当予以废止
没收财产刑在人类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在以重刑威慑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没收财产刑在许多国家作为对付严重犯罪的附加刑,发挥了刑罚恐怖效果增加器的作用。然而,历史已经变迁,文明社会呼唤着理性的刑法。自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针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和残酷刑罚展开猛烈批判以来,没收财产刑的地位便变得岌岌可危。19世纪末刑事近代学派的兴起,尤其是教育刑论、目的刑论、新社会防卫思想的深入人心,使得以自由刑、罚金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在各国纷纷建立,没收财产刑已无法适应刑罚思想的嬗变,它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过程,用英国法学家梅因的话说,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没收财产刑的产生、兴盛与消亡,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人类社会尚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君主专制把持国家政权的集权主义时代,没收财产刑因为可以发挥加大刑罚恐怖效果的作用,自然为统治者所倚重。当简单的自给自足庄园经济发展到大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商品经济时代,当君主专制制度被民主政治所取代,当束缚人性解放的封建枷锁被自由主义思想所击碎,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便开始受到质疑。市民社会新型财产权利观念的勃兴成为没收财产刑衰落的前奏,启蒙思想的传播撒下了埋葬没收财产刑的种子,人权理论特别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各国宪法上的确立则给了没收财产刑致命的一击。如果说集权主义是没收财产刑生存的温床,那么民主政治则是没收财产刑的掘墓人。
当代中国刑法正在经历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在二元社会结构的民主社会背景下,这种与市民社会遥相呼应的市民刑法,必然追求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如果说没收财产刑是专制制度下制造恐怖和镇压反抗的犀利工具,那么在呼唤自由、平等和权利的民主社会,没收财产刑的存在便是对以尊重人权为核心的当代刑法价值观念的严重背离。更何况,在当今我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日益融入国际社会的趋势下,自由竞争和资本营运迫切要求私有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动辄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已成为市场经济规则不容许的做法。在刑罚已经摆脱野蛮和蒙昧、走向文明和科学的时代,我国刑法仍然保留了没收财产刑,乃是一种有悖理性的选择。废止没收财产刑,乃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刑法运动自身规律、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法体系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释】从严格意义上说,当今大多数国家
刑法中的“没收”不能称之为财产刑,但基于习惯的原因,暂且沿用这一提法。
请注意,这里只是讲“理论上”的避免。在现实中,罚金刑无法落实执行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但这并非罚金刑本身的问题,而是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社会配套措施体系。如果建立起良好的金融信誉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以及采用保证人制度、日额罚金制以及罚金替代措施等,是能够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罚金执行难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