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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废止论

  

  公正一词,源于拉丁语jus一词,从语义上分析,具有与正义相同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说,人类的正义观不过是源于社会主体实践的以主体需要为基础的情感判断,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和时代变迁不断演变的价值认识过程。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16}由此我们便可以提出质疑:没收财产刑在古代社会如果说还能够起到维护专制统治、恐吓人民反抗的作用,那么在今天它还是维续文明社会正义观念所必需的吗? 现代市民社会是一个以私有财产权利为核心的观念和制度体系,而私人财产权利体系,“它是绝对私人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行使私人财产权利的自由或经济自由的三位一体”。{17}自启蒙思想传播以来,人们逐步接受了私有财产神圣的正义观念,洛克更发出了“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12}22的感叹。如果国家可以通过刑罚手段剥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则不仅根本动摇了公民通过合法劳动可以积累私有财富的信念,而且破坏了整个社会生产、分配、交易的正常秩序,使已经长期稳定下来的物质资料分配结果顷刻间发生逆转。


  

  公正不仅意味着正当,而且也意味着平等。在人类思想史上,平等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无差别”和“按比例”。前者是指所有人都应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的性别、年龄、人格、身份、种族、财产状况等如何;后者是指每个人应该得到与自己优点、贡献和能力大小相称的待遇。法律平等实际上是政治平等在法律上的宣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上的平等是法律平等的重要方面,适用刑法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上的平等,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在程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的——犯罪人处理上的平等。没收财产刑的不平等,并不在于穷人和富人在被剥夺财产时因财产数量多寡悬殊而产生的强烈不平衡感,而在于对于相同社会危害程度的罪行,判处没收财产时有的没收得多,有的没收得少,这是由每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私人财产数量的差异所造成的没收财产刑的固有缺陷。换言之,没收财产刑对富人是过分不公平的。如果某人在专业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十分突出因而有机会获得较多的财富,而另一人却因为相反的原因只得到较少的财富,这种情况本是符合分配正义的。但是,没收财产刑在两人犯同样罪行时却打破了分配正义,使较富有的人因为其能力较大、贡献较多反而失去更多。犯罪人之间不是因为罪行严重,而是因为犯罪前创造财富能力的大小承受不同程度的惩罚,这样的惩罚绝难谈平等。


  

  (三)没收财产刑对刑法节俭要求的背离。


  

  “刑罚措施,必须考虑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权衡,不能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过分侵犯公民个人的利益”。{18}刑法的节俭性,也称不得已性,不仅表现为刑法是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不得不动用的最后手段,而且表现为在刑法内部,严厉的刑罚措施只有在其他相对缓和的刑罚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可能动用。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用刑罚就无法保护其他公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刑罚才能发动,而且即使要用刑,也要考虑最小的损害方法。因此,在有功能相同但更为优良的刑种——罚金刑完全可以担当法益保护任务的情况下,设置没收财产刑便是不必要的。同样是财产刑,罚金完全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如严厉的惩罚性、剥夺经济能力、威慑、教育等。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率大大低于罚金刑,即使适用,法院往往采用的也是与罚金无异的模式,这样的做法还不如直接判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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