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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化)及其垄断行为产生的动因和危害

  
  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式集团,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 Act)通过之后,允许联邦银行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几乎所有金融业务以及某些有限的非金融业务。此外,在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定义了混合金融控股公司,依据该指令的规定,是指金融集团中不接受金融监管的母公司,且其子公司中至少有一个是总部设在欧共体的受监管金融机构。

  
  4、全能银行(也称综合银行)模式。德国是典型的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全能银行的显著特点在于其跨业经营模式。根据是否具备投资非金融实业的资格,全能银行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全能银行和特权全能银行。一般全能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业务,特权全能银行除金融业务外还可以向一般工商企业投资,并通过拥有股权、代理投票权和派出董事会代表等方式控制一般工商企业,是典型的产融结合。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全能银行与金融集团两个概念可以通用。

  
  (三)金融集团化

  
  金融集团化是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产物,是金融业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体制,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是现代高科技发展及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在美国,法律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着一定限制,于是为了规避法律,银行持股公司就建立了。假如A州的B银行想要在C州拥有一家公司,但是对州际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不允许直接购买,这家银行可能建立一家壳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即其本身不是一家银行但却是B银行的法定所有者。然后银行持股公司就可以购买C州的银行,并把它作为自己的附属机构进行经营。典型的例子就是花旗银行。同样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之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模式当属非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其牌照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其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实体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只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

  
  在我国,金融集团化和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2006年12月,中国人寿就收购了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2007年1月,平安保险绝对控股深圳商业银行,并将其改名为平安银行,2009年6月平安保险又参股深发展成为第一大股东。有资料表明,目前国内有30多家企业集团形成了对两类以上不同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或掌握了实际控股权,形成了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企业集团或非金融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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