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商品关系和交易关系,它确认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并鼓励民事主体依法从事广泛的社会经济活动,保护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人们的权利观念形成,但排斥民众自主权利的旧体制的影响还仍然存在,相应的特权意识还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头脑和行为。如果过分限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活动,势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我们要破除落后的权势意识,树立现代社会的权利观念,以民权为本,认真对待民众的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公共的和私人的财产权利,从而实现民法的目标和立法宗旨。
三、从
宪法的角度来看。
宪法作为母法和最高法,已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它已包容了民法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而且,民法本身也具体规定了滥用权利带来损害的,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法律体系中,
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和最高法律性,决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
宪法相抵触。
宪法本身对整个法律体系具有统领性,
宪法是权利宣言书,它一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则是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职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同时,
宪法更多地倾向于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的保护。作为法治社会来讲,更倾向于权力的制约,因而颁布了相应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许可法》、《警察法》等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法律。随着人本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多地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人本化的社会,如果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势必与
宪法和民法的精神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