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融结合的法律载体即产融型企业集团从事的往往是跨地区、跨国界进行的融合、多元化金融业务
产融结合实体(企业集群或称企业集团)中各金融实体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或全部是金融业务,而且金融业务必须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中选择不少于两种,即产融结合的集团中应该有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保险子公司等实体。另外,该实体中还不同程度地经营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不动产投资及贸易、建筑和运输等活动,形成完整的产融结合集群。产融结合的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产融结合组织提供多元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需求,从而最高效率的扩大客户资源,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集团内部各业均有自身的业务优势和客户集群,在集团的高度整合下协调运作,发挥团队优势;集团内部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存在,在自身的前期积累中储存了大量的优势金融资源,在集团的范畴内,资源共享。产融结合的多元化和跨国性经营一方面有利于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另一方面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各自的经营风险容易在相互之间进行传播,而且由于是跨地区跨国界经营所以风险容易在不同地区和国际间进行传递,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所以一国的国内的金融监管要改分业监管为一元化监管,[13]并注意处理好与国际金融监管的接轨和协调。
(三)产融结合是金融业和工商业跨业经营即产融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的产物,产融型企业集团内各法律实体之间一般存在股权联系,并在集团控股公司的统一协调下运营,形成利益共同体
产融结合不完全等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 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 Merger),即不完全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主要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主要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或控制公司之下多个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混业公司群体。[14]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各种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以金融企业为龙头或者由工商业控股的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种经营或多元服务。即金融母公司、各种子公司、附属公司及其他实体通过各种复杂的控制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产融结合企业集团的整体。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股权联系是指集团中的成员以多数控股或有效控股的方式形成相互间的所有权联系,从而使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和风险、责任能在整体上保持一致。股权联系的方式可以为控股、参股、共同被控股和交叉持股等。我国目前已经大量出现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这种股权关系的存在既说明企业集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又说明集团内部各成员有自己的利益,所以相关法律要防止集团内部不当利益转移和非法关联交易,但最主要的还是集团一致行动破坏竞争秩序。产融结合的混合合并的外在特征说明我们完全有必要把产融结合看作是市场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表现,根据
反垄断法理论,只要市场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势力并妨碍或限制市场竞争,就要受到
反垄断法的规制,只不过各国对产融结合的反垄断规制不象对待横向合并那么严厉,主要根据潜在竞争理论对这种特殊的混合合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