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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和法律界定

  
  所谓产融结合,一般指金融业与工商企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等方式走向结合,它是工商企业充分市场化和银行业充分商业化的必然产物,是产业投入产出过程与金融业融通资金过程的结合。它一般以企业集团为其法律载体的,因为这类企业集团内在金融资本之外还有工业或商业资本,所以一般称之为产融型企业集团。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竞争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现实中,人们对产融结合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产融结合就必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还有人把产融结合简单理解为银企结合。其实,产融结合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比如说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就是一种产融结合,但是银行的信贷规模或信贷结构不合理就会影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所谓产融的有效结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效益提高的过程。[7]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都是为了实现产融结合的有效性。

  
  根据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是仅有债权关系还是在债权外兼有股权关系,产融结合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产融结合即金融与产业的结合,是指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通过全部金融过程而实现。只有当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储蓄的一部分有偿让渡(借贷、入股等)给其他个人或者集体用于再生产的投资时,严格意义上的产融结合才出现。货币的出现更是大大便利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催生了现代产融结合。[8]广义的产融结合主要是金融业(银行)向工商产业贷款融资形成借贷关系,除了包括狭义的概念所提及的股权关系以外,还包括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以业务为纽带而保持的密切的信用联系,其基础为业务纽带。[9]即表现为工商企业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关系。从狭义上来说,产融结合是指在生产高度集中的基础上,产业和金融业通过股权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事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资本直接融合关系,其中包括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或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 的单向渗透和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双向渗透,最终形成产融型企业集团。其中,产业资本指制造企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等非金融企业所持有的资本;金融资本是指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占有和控制的资本。在狭义的产融结合中资本的融合是根本,实现这种结合的基础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不断增值的本性所决定的。狭义的产融结合实际上是深层次成熟的产融结合,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产融结合的主流和我国未来产融结合的必然发展趋势,所以本文主要以狭义的产融结合作为论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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