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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结 语

  
  在刑事诉讼中,当刑民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在一起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先刑后民”方式处理,而应当根据案件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以“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唯一判断标准。当民事的审理须以刑事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应当“先刑后民”;而当刑事的审理须以民事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则应当“先民后刑”;当刑事处理与民事处理互不影响时,则应当“刑民合一”或“刑民分离”。

【作者简介】
张正孝,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硕士学位,审判员,现任荣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注释】 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参见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参见黄太支:《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检察》2006年8月上期。
参见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龙宗智著:《相对合理正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刘红:《审理刑民混同案件的几点思考》,载《四川审判》2008年第4期第23页。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民商审判资料选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2008年第2期。
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参见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陈光中、陈桂明《是否先刑后民要酌情而定》
参见徐晓炜、朱川:《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的理解与适用》,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a-cout.com,2009年2月8日访问。
参见恭进展、刘琪、王志坚:《刑事优先原则适用与限制的具体途径》,载于《法学》2006年第2期。
刘红:《审理刑民混同案件的几点思考》,载《四川审判》,2008年第4期,第24页。
毛立新著:《民刑民交叉案件分案处理的标准》,载于《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6日。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2006)富民一初字第847号。
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毛立新著:《民刑民交叉案件分案处理的标准》,载于《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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