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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特殊情形下的“刑民分离”。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往往使侦查和起诉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刑事追究也无法启动或继续(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附带民事诉讼更无从提起。如抛开其中的刑事因素,单纯作民事侵权案件看,被害人不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法院也可以根据证据查明、认定民事侵权事实,并缺席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就可以凭生效判决请求法院执行其财产或要求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案件加入了刑事因素,受“先刑后民”、“重刑轻民”的影响,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而存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并无独立的价值和品格,只能在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时才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其结果是只要犯罪嫌疑人不归案,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就不能得到任何赔偿,以至于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寻求救济,即刑事追究与民事赔偿的目的均无法实现,从而给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造成双重损失,因而难免迁怒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办案机关,甚至由被害人、权利人向犯罪角色转换,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为充分、全面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笔者主张,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刑事优于民事、刑事制约民事的例外情形,即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被害人不依刑事诉讼而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权利,改变因刑事案件而引发的赔偿永远只能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不合理做法。具体而言,当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致刑事诉讼程序中止超过合理期限(如6个月),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根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在案的证据又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时,有权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此种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答辩权、举证权将因其潜逃而视为放弃,并将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而且此种民事判决对今后的刑事判决一般不产生影响,即使今后的刑事判决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也不影响该民事判决的效力。[16]

  
  总之,对“刑民交叉”案件作何种处理,应根据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区分:即当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时,由于刑、民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完全不同,原则上应实行“刑民分离”或“刑民合一”。换句话说,无论是什么样的案件,只要有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同理,只要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7]当两种法律关系兼有时,在程序上究竟是“刑”先行还是“民”先行,只能以“一案”是否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作为判断标准,片面强调“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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