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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四)、关于“刑民分离”。所谓“刑民分离”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结果对民事审判并无影响的案件。包括犯罪者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既构成刑事违法行为又构成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者实施了两个行为,其中一个是刑事违法行为,另一个是民事违法行为。如某甲酒后驾驶货车将行人某乙撞成重伤的行为。该案中,某甲只实施了一个交通肇事行为,但该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又构成民事侵权。又如朱某以其丈夫赵某与陆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于开庭前夕外出下落不明,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然而朱某与赵某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朱某想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再与他人组建家庭,于是以分居多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中,存在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赵某与陆某重婚的法律事实,另一个是朱某与赵某分居多年的法律事实。重婚的法律事实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分居的法律事实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刑”与“民”可否分离?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该条明确规定,当经济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与经济犯罪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时,人民法院除将有关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外,应对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即确立了“刑民”可以“分离”的处理模式。如存款被冒领、停车者汽车失窃、交通肇事者逃逸等案件,尽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他当事人在民事上的过错,也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此时完全可以越过刑事环节,在犯罪人同时也是侵权人无法确定或长期脱逃的情况下,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得以“先刑后民”为由提出抗辩。该条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经济领域内犯罪,但对经济犯罪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也应适用。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因刑事与民事互不影响,可各行其道。但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常以“先刑后民”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或干脆不予受理。如原告某县富世镇高峰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李森旗返还集体财产一案,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李在1979-2005年担任组长期间,肆意侵吞集体财产,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李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前,而1979年刑法并无职务侵占罪,并已过追诉时效,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将此案移送法院,最后判决李返还侵占财产。[14]本案中,不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均对其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完全可以“刑民分离”,法院先行移送公安机关的做法错误,延后了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此外,即使其他当事人无过错,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一样可以令其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如国家机关、法人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期间犯罪,致他人伤亡的案件,可以由国家机关、法人先承担民事上的替代责任。[15]此种情形下,“刑”与“民”互不影响,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可分别进行,即“刑民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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