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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第一,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当刑事案件的定罪事实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查明与认定时,民事诉讼先行即是该条规定的“不能抗拒的原因”之一。

  
  第二,当刑事案件的处理有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时,继续并完成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可避免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即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11]

  
  第三,对于此类案件,如按“先刑后民”方式处理,刑事案件的结果可能与民事案件的结果发生冲突,难以保证案件质量。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侦办的职务侵占案件,由于公司企业存在重大的股权纠纷,到底是谁侵占,无法轻易判断,此时,通过民事审判对股份权属进行划分、确认,明显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定性。又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本身即是该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就不可能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行为人是否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就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和基础。先进行民事诉讼,确认了商业秘密的归属之后,便很容易解决刑事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类犯罪,往往是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在对同一行为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科以刑事处罚,但其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要先行判断。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因此,对这类案件只能实行先民后刑,才符合案件的特点和规律。[12]因此,在民事审判的结果对刑事案件的准确定性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时,不仅可以“先民后刑”,而且应当“先民后刑”。

  
  (三)、关于“刑民合一”。所谓“刑民合一”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经济损失系犯罪行为所致,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其私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侧重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即以公益保护为主;同时也通过附带程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即兼顾私益保护。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当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一受害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如果人为地将刑事和民事分离,既显得繁琐、冗长,浪费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合一”审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问题有条件限制,一是只有在刑、民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引起刑事责任,又引起民事赔偿责任时,才能适用;二是被害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如果未提出,则只能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3]如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李某不服,持刀报复,将王某捅成重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王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该案中,只存在一个法律事实,即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王某捅成重伤的法律事实,但该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主张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刑民合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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