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只对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规定了“先刑后民”、“刑民合一”、“刑民分离”三种程序处理方式,而对其他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未作规定,尤其缺失有关“先民后刑”处理方式的规定。但不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合一”、“刑民分离”,其适用的唯一标准只能是看“一案”是否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为“依据”,则按“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处理,如不为“依据”,则按“刑民合一”、“刑民分离”处理。
(一)、关于“先刑后民”。根据民事诉法若干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因此,当决定民事判决结果的重要案件事实,须通过刑事审判予以查明与认定时,基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已为刑事诉讼所肯定的事实理应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9]即当刑事案件查明和最终认定的事实,将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时,应按“先刑后民”方式处理。如甲将诈骗取得的货物,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卖与不知情的乙,该货物本身既是被诈骗的财物,又是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对货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均有待于对甲诈骗行为的认定。[10]又如甲诉乙借贷纠纷,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甲因多次伪造民事证据,采用诉讼手段骗人钱财,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发现甲提供的证据也有伪造嫌疑,但通过民事程序很难核实清楚。对于此类案件,因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法院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裁定中止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并将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有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即对该类案件作“先刑后民”处理。
(二)、关于“先民后刑”。由于长期受“先刑后民”、“刑主民从”观念的影响,目前,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情形下的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处理上规定了可以“先民后刑”,但未规定必须强制适用,因此,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予以拒绝。如当事人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或职务侵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明相关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本身存在权属争议,公安机关本应等到当事人就权属争议问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后,再根据民事审判的结果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刑事诉讼,以利于案件的准确定性,但公安机关常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方式错误,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