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是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目的明确、利益清晰,怎么可能同时成为政府和行业组织成员的双方代表呢?行业组织的存在是以实现其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而不可能是政府的走卒。但愿行业组织不是——双重代理、双重间谍。
在今日之中国,如此强势的政府,其实也是在走下坡路;如此软弱的国民,其实也是在走上坡路。国民对于国家而言,不是渐行渐远,而是日益回归。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日趋淡化,而国民则会逐渐成为这个国家的主角。曾经救世主般的万能政府,那是因为国民一直在沉睡之中。国民强大之日,就是政府衰微之时。经过调试之后,试图重振政府雄风,那一定是迷失了方向。国家的命运正在不可逆转的从政府转移到国民的手中。政府原本就不是为了与国民平起平坐、分庭抗礼而来到这个以民主为时代背景的世界的。国民越来越能够自己照顾好自己,从而不再需要烦劳政府的大驾了。也许有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弄清楚:政府到底是一家之主,还是保姆?孩子大了,奶妈也就该歇歇了。
“公共事务急剧增加,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并不是强化政府的借口和理由。政府需要退出的领域远远大于因新生事物出现而需要拓展的领域。出也好、入也罢,绝不仅仅是数量的问题,而是要重新给政府定位,重新认识政府行为的属性。不该做的,尽量别再插手;该做的,再多也不怕。
行业组织对于政府而言,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不是什么合作伙伴。政府对行业组织以及行业组织的成员均需管理,且分别管理。政府对行业组织的管理显然不能替代、包含政府对行业组织成员的管理。行业组织并非行业组织成员的保护伞,可以遮蔽政府管理的风风雨雨。当然,行业组织对行业组织成员的管理与政府对行业组织成员的管理也是并行不悖的。两种管理的性质截然不同,各行其道。自然,也就不能简单把行业组织视为与政府相同的公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行业组织并不扮演替政府“管教”行业组织成员的角色。我实在难以想象,行业组织如何成为政府与国民的——中介?
试问一个行政法学中的基础性问题:用实际行动主动监督制约行政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是相对人?愚以为:当然不必然是。相对人概念的核心是: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而在很多情况下,监督制约的主体并非必然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绝不能把监督制约的主体简单归入到相对人的范围之中去。
请问:能不能把单项体育协会对本协会成员违反体育规则从而进行的处罚理解为、定义为《
行政处罚法》中所规范的行政处罚?此处罚是否等同于彼处罚?并不是所有的权威都是以“枪杆子”作后盾来支撑的。家规和国法,永远不会熔于一炉。当政府行政管理随着国家而消亡之时,行业组织一定还会兴旺发展。组织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根本就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国家法律对组织权力的确认,不过就是证明国家自身正当性的一种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