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梁志文,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民法典中难以成立知识产权编的技术原因之一。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参见李明德:《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程永顺:《对
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6期。
在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针对如何完善专利无效程序时,产生了一元说(民事裁决说或行政行为说)、二元说等观点。参见《<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799页以下。笔者认为,要解决无效程序中行政机关所为行为之性质,其基础系确定专利授权行为的性质。
我国行政法学教材大多持这种观点,如应松年、方世荣等主编的多部“十一五”规划教材。
吕绍凡:《行政处分之构成要件效力于专利侵权事件》,载《万国法律》2004年10月第137期。
The Patents Act, No. 79 of 1970,$ 13(4);India Code (2005).
参见陈智超:《从行政程序法之制定论专利案之审查》,载《智慧财产权》2000年第1期。
参见吕绍凡:《行政处分之构成要件效力于专利侵权事件》,载《万国法律》2004年10月第137期。
参见吴伯明:《关于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3期。
台湾《法令月刊》2007年第10期专期介绍了法律修改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情况。
“从权利来源论,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创造性活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source);从权利依据论,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规定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origin)”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见程永顺:《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的性质研究》,载《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页。
See Doug Lichtman&Mark. A. Lemley, Rethinking Patent Law’s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60 Stan. L. Rev. 45,5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