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
梁志文
【摘要】 专利制度需要改革,譬如我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因其环节多等原因而颇受学者非议。然,专利制度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持。专利授权行为的性质是
专利法中的重要课题,对专利制度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否弃行政许可行为理论,重构专利授权行为理论,认定其为司法性行政行为,这对专利制度改革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专利授权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司法性行政行为;专利授权公告
【全文】
专利制度改革是当今各国专利法面临的重要任务,专利制度要确保授权效率与专利质量、确保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扩散等目的之实现,都需涉及专利法制度的变革。与版权法相比,专利法更复杂的问题在于,专利法中有些规范具有程序法性质。[1]专利法中程序性规范主要规定的是专利审查制度。我国专利法采“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度,而不论采纳何种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审查的最终结果是授权或不授权。因此,专利授权行为及其法律效力是这些程序性规范中的核心内容。然而,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我国理论并不曾有过深入讨论,但其研究的理论价值非常大,它牵涉专利审查制度改革的基本问题。譬如现行专利无效程序系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但因其程序复杂而造成诸如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甚至循环往复等弊病,颇受学者非议。[2]将专利授权行为视为行政许可行为,是现行专利无效程序的理论基础,如果要改革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除了要排除行政机关的权力干扰之外,必须在理论上澄清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
一、专利授权行为的界定
专利授权行为是指国家专利审查部门依有专利申请权的民事主体之请求,按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其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条件,依法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告示的行为。
首先,专利授权是依申请行为。专利申请权的性质当属民事权利,旨在启动专利审查的法定程序。专利申请之权利人可以处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包括转让、抛弃等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故剽窃他人成果、强迫他人申请专利或不申请专利之行为,权利人均可依法禁止。譬如,享有专利申请权利的人对发明创造有权不申请专利而以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或以合同方式约束技术使用者,他人不得干涉,自然专利审查部门也不得主动予以审查。这表明专利授权具有被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