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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哲学的历史纬度

  

  其次,合作性是人之社会性的运作方式和重要内容。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就是人首先要过一种有组织的、正义的政治生活。人的自由、安全、生存、发展、情感与幸福等价值需要都必须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与合作中得到实现。可见,人的社会性表明,“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他们的思想与行为都不可能不受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特点的影响和制约”{21}39。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社会动物”。这种人的政治性、社会性体现了人性中的组织与合作潜能。“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6}9。人们因为生存而相互依赖,在依赖中产生共同需要,形成社会组织,进行社会合作,从而促成了法制的产生和宪政的运行。因此,合作性、社会组织性是人之社会性的运作方式和重要内容[9]。合作性是人性中的运动本性,是社会性的动态方面。个人与社会的发展都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彼此协作中进行的:一方面,个人必须在社会合作中求得发展,“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22}84;另一方面,社会也必须在个人之间的相互合作中形成巨大的社会凝聚力和整合力,“通过协作提供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必然是集体力”{23}362。就法律价值而言,合作性是宪法和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人性根据。人如果没有社会性的合作,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良好的协调与合作、规范的交换与契约,以及扭曲的侵权与伤害等关系,而法就是调节这一系列关系的准则与制度。宪法和法律其实就是社会合作的基础与依据。没有社会合作,就没有法制产生的必要。没有社会合作,就没有宪法的精密设计和宪政的良好运行。“合作是由公众认可的规则与程序来引导的,合作者把这些规则和程序看作是恰当规导他们行为的规则和程序”{24}16。这些规则和程序就是法,它是人们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反过来讲,人的社会合作又是法的价值的直接来源与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人的社会性就是人的合作性。人具有的群体性和合作性产生了人的社会共同需要,这种需要就是维护社会的存在、发展以及发挥正常功能的需要。制度则是直接产生于满足人的社会共同需要的方式活动之中。因而人的社会性为制度的价值诉求提供了主要的人性依据”{25}115。而制度主要就是宪法和法律。因此,社会性,尤其是人性中的合作与协调潜能,是宪法和法律产生的人性根据。


  

  第三,组织性是人之社会性的结构方式和静态方面。组织性又叫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是人的社会性的外在形态。在宪法中,社会组织主要表现为各种社会团体和社会共同体,其主要功能就是促进民主的实现和个人权利的有效维护。传统宪法观念认为,个人与国家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根本的一种关系,它构成了全部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的精神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控制公权以保障人权。但是,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以及人们自我认识的进一步增强,人们越来越发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而公权力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异化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些都是过去那种单纯强调人的自然性或者理性的人性观无法正确解答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基于人性中的社会性,即人际关系的复杂,国家组织的强大,从而造成个人被日益淹没在国家和社会中。与此同时,正像人的社会性是导致传统宪法观念面临挑战一样,现代宪法观念的更新也是源于人性中的社会性:既然单个的自然人无法抗衡强大的国家,人们就会基于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而团结起来,组成较大的组织,以集体的力量来对抗国家,保障人权。这也就是西方民主政治中经常出现的利益集团,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组织形态。而人们之所以能有效地组织起来,就是因为他们之间有相同的“类本质”——社会组织性。“在西方共和民主政治的历史上,各种中间性社群,如教会、社区、协会、俱乐部、同仁团体、职业社团、等级、阶层、阶级、种族等,曾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是市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市民社会又是唯一足以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所以各种利益团体在政治决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利益团体之间的互动被认为构成了西方国家政治过程的主体”{26}85。可以说,正是人的社会性促使了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的产生,将分散的、弱小的单个个人结合成为有强大对抗能力的法人集体,从而真正能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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