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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哲学的历史纬度

  

  二 理性人性观促成了近代宪法的形成——“有限政府论”


  

  理性人性观是西方人性论的第二个阶段,是自然人性观的继承和发展,它萌芽于斯多葛学派以来的自然理性思想,禁锢于中世纪的神学理性,形成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4],最后,在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欢呼声中繁荣成人类理性。虽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自然理性(即理性就是自然,自然就是理性),中世纪又产生了宗教理性或者神学理性(主张人是没有理性的,它属于上帝;人是有原罪的,而法律就是用来控制人的各种欲望的理性的命令),但是,它们都没有真正将理性规定为人的属性。只有到了“3R”运动以后,理性才回归人间,人们才“用‘人’的眼光,从‘人’出发,并以理性为依托来观察说明社会政治现象,从而建立起以个人主义为特征的近代资产阶级人性论”{7}。这种人性论为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精神养料。“如果说在古希腊,自然理性引领法律发展;在中世纪,神学理性定于一尊;那么在近代,人类理性就是衡量一切事务的唯一尺度。……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更是在‘人类理性’的名义下,创造出了人权、人民主权、法治、宪政等这些如今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语言,全面发展了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说和法治理论,并最终创造出了人权宣言、独立宣言和宪法”{8}。人性从自然性到理性的转变,是人的本质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它表明人类自己的成熟以及人类征服、改造自然和社会能力的进一步增强——人具有独立的认识、判断、选择和控制的主观能动性。


  

  人性的理性化过程实际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类日益脱离和超越人的自然本能的过程。“人之所以超越禽兽,是因为人具有发达的智力、能够进行推理、判断、直至取得结论的本能”[5]。近代理性主义哲学的开创者笛卡儿也认为,理性是人的天赋,人与禽兽的差异就在于人具有理性的禀赋。这种理性人思想一直影响了整个近代的法哲学理念,人们也从此出发来系统地论证法的基础乃至宪法的根据。另一方面是法学日益从神学中分离出来,并在近代一大批思想家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该派法学家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研究中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个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9}39。


  

  格老秀斯首次公开地、直接地将法(先是自然法,而后是人定法)的基础界定为人的理性即人性上,表明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这种观点彻底冲破了中世纪神学理性(即理性仅属于上帝)的束缚,将理性归还给人类,由此开创了以人性的,从而也是科学的眼光来理解和解释法的基础之先河。


  

  斯宾若莎主张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而追求安全与幸福则是理性的人们之最大选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私、恐惧、嫉妒、仇恨,战争无时无处不在[6]。因此,为了获得安全与幸福,理性的人们必须联合起来以求壮大自己,防范敌人。于是“保存自我的努力即是自身的本性”{10}173。这样,人之内在的理性力量就会驱使他们放弃自然状态,并用一种和平且理性的方式安排其生活——国家与政府就被理性的人们以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了。所以,国家和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确保和平、维护自由,而不是相反。“政府的目的并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野兽或木偶,而是使他们能够安全地发展其身心,并且使他们能够毫无约束地运用其理性”{9}50-51。这样,斯宾诺莎就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说明政府和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就是压抑人性中邪恶的欲望和无节制的冲动,而服从法律则是人们过理性的社会生活的正当要求。反过来,政府的权力即主权也不是无限的,除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外,它还受到源自于大众的力量或源于政府对其自身利益的理性认识。可见,斯宾诺莎已经在探讨人性的基础上,不仅涉及了法和国家起源的人性基础,还触及到了国家主权生成的人性根基及其运用的边界——近代宪法产生的人性基础已经初见端倪。


  

  洛克主张的自由,是一种有限度的积极的自由,即要受到法律和政府权利限制的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落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或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1}35-36。可见,自由是洛克整个理性人性观的直接反映,也是洛克设计他的有限而理性的政府之逻辑起点。洛克认为,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人们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与权利,而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保留在政治国家的权力范围之外。于是政府的权力只能是有限的,其存在的唯一目的也只是保障人们的自由与权利。到此,洛克已经把近代宪法的主要精神,即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的思想在理性人性观的指导下得以宏观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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