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公力救济不能以优于私力救济的方式和结果来限制私力救济的时候,人们就必然舍弃公力救济而求助于私力救济,则“公”推“私”进。
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政治职能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那么,当一个政治统治不能执行其社会职能的情况下,这个政治统治也是注定不能维持下去的。
当一个社会的公力救济已经不能实现和保证社会公众基本的权利和要求,不仅不能实现其之社会职能,并且直接影响到现实的阶级统治。如果对此知而改之,则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如果听之任之,则千里之堤,终毁于蚁穴。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关注和重视“许霆案”、“彭宇案”、“王斌余案”的原委所在。
结合这次国内外民众对反华势力的反击也是一样。当与个人紧密相关的国家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由政府组织的公力救济不组织进行反击,不实现和保证社会公众基本的权利和要求,那么,民众就必然舍弃公力救济而求助于私力救济,用个人的方式自发地维护这些与个人紧密相关的国家利益。
如果由政府组织的公力救济,不仅不去支持这样的民众的自发的私力救济的行为、不在支持的前提和基础下进行合理的引导,而是在不进行有效的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去反对和遏制民众这样个人地自发地维护国家利益的私力救济的行为——最终的结果就是,不仅不能实现其之社会职能,并且直接影响到现实的阶级统治。
六、结束语
对于这个话题,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有不同身份的人员持有比较不同甚至是对立的意见。对此,我的观点是这样的——我们一直讲“依法治国”,是依据法律,不是依据法学家、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者的身份与发表的意见是否正确,没有必然联系。法学家、法官、律师不等于法律,所以在论述自己观点的同时,我把依据的法律条文一并附上,供大家参考和分析,所引用的内容都一一注明出处。
2009年7月13日
附:
1、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2、本案的几个法律常识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