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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老人砸闯红灯机动车辆行为的法律分析

  
  5、从2009年初对此反映至今,没有回音。

  
  6、2009年7月7日,兰州当地媒体报道,兰州市交警部门通报,今年前6个月,有6人死于11起斑马线事故中,相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人。

  
  分析如下:

  
  首先,在事发地点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数量严重,是一个基本事实。

  
  其次,从2008年元旦因此发生死亡事故后,经1年时间反映,才在事发地点安装了手动红绿灯,可见当地交警、路政部门的工作的确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其三,2009年初至今反映在在事发地点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数量严重,没有回音。

  
  最后,此类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被当地政府部门所承认。

  
  结论:

  
  两个行为证明当地政府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

  
  1、经1年时间反映后,才在事发地点安装了手动红绿灯。

  
  2、2009年7月7日承认此类事件产生严重后果后,没有采取对应措施。

  
  由第二个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老人砸车的行为——所以当地政府部门对此有一定责任。

  
  兰州市交警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以“兰州三县五区交警总数不到900人,派人值守、个个安装电子警察并不现实”来解释,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一、此次事情的发生,不是因为路口没有个个安装电子警察或是派人值守,而是这个路口没有安装电子警察或是派人值守。

  
  第二、事发地点的实际情况,说明有必要安装电子警察或是派人值守。

  
  第三、在事发前,没有安装电子警察或是派人值守。

  
  第四、在事发后,交警队将在夜间派警执勤,说明针对此次事件,政府部门有能力做出应对措施。

  
  所以,认为“派人值守、个个安装电子警察并不现实”就可以对事发地点不派人值守、不安装电子警察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五、本案的法理分析(一篇旧文)

  
  原题:公力救济是维持社会统治的基础和唯一途径

  
  在产生公力救济以前,私力救济是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的唯一手段。

  
  当国家产生以后,就产生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成为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方式,并以限制私力救济的方式来确定和维护公力救济的主体地位,进而确立和维护统治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当法产生以后,就把公力救济作为以实现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来实现执行阶级统治的方式——也就是说,当公力救济以实现法的社会职能面目出现的时候,其本质反映的是法的政治职能。由此可以得出,公力救济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的成败与否,以及阶级统治的成败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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