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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老人砸闯红灯机动车辆行为的法律分析

  
  没有执法权,不是认定公民违法与否的依据,在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公民代为行使政府部门职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所以说,简单地认为老人的行为违法,是一种以偏盖全的观点;不指明违法性质和责任,造成一种法律责任混淆不清的认识,不利于公众对老人的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片面强调执法权,是否定了民众自发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权利。

  
  附:

  
  律师 砸车行为违法http://news.sina.com.cn/s/2009-07-12/075318204255.shtml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宋小方律师认为,司机闯红灯是违法的,可这个老人的砸车行为也是在违法。老人此举是以暴制暴,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何况老人没有执法权,司机闯红灯应由交警来处理,老人可以善意提醒司机,而不能出现砸车的过激行为。

  
  2、有交警认为老人的行为不可取

  
  有交警认为老人的行为不可取,我认为这种观点必须是具有特定前提的。这个特定的前提就是政府部门的行政作为。在这个前提下,政府部门可以认为老人的行为不可取;而在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前提下,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利认为老人的行为不可取的。

  
  在这个事件中,交警部门之前的行政不作为引起老人这次的行为,交警对已经发生的老人砸车的行为,是没有理由认为不可取的,相反应当向公众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失职。

  
  现在交警部门已经“在夜间派警执勤,加大违章车辆的查处力度”。这样,交警有权利认为老人以后再砸车行为不可取;如果交警部门现在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就是现在交警也是没有理由认为老人的行为不可取的。

  
  附:

  
  交警 此举不可取http://news.sina.com.cn/s/2009-07-12/075318204255.shtml

  
  “老人砸车行为不可取!”兰州七里河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郭守安称,交警违章行为应该由交警部门来处理,老人砸车的行为是错误的。郭主任称,老人砸车的行为也引起了大队领导的高度重视,从即日起,交警队将在夜间派警执勤,加大违章车辆的查处力度。

  
  四、本案成因的分析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还要讨论为什么会发生这次的事件,也就是原因在哪里?

  
  根据报道:http://news.sina.com.cn/s/2009-07-12/075318204255.shtml

  
  1、事发地点,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情况严重。

  
  2、2008年元旦在事发地点,一位老太太被当场撞死。

  
  3、经反映,在2009年初才在事发地点安装了手动红绿灯。

  
  4、安装了手动红绿灯后,过往车辆对此置若罔闻,不仅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还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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