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还是从现场图片和新闻报道来看,老人的一部分行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一部分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部分,就是刚才分析的“3-2、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过程中——属于正当防卫”:
1、起因正确——“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首先是对行人通行权的不法侵害,同时对行人的人身权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2、目的正确——保护的是行人合法的通行权和人身权;
3、时间正确——是“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不法侵害过程中;
4、对象正确——针对的是违法驾驶人的车辆;
5、尺度合理——对于妨碍通行权和可能危害人身权的行为,损害的是违法驾驶人的财产权,并且损害结果轻微。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部分,就是刚才分析的“3-3、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结束后”,有现场照片为证——就是老人持砖砸击汽车尾部的那张。
不构成的原因在于:时间不正确——是“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不法侵害过程后,违法驾驶人的不法侵害已结束,属于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老人的砸车行为是否会得到法律追究
老人的行为是否会因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部分被追究法律责任?我不这么认为。
老人可以这样给自己辩解:“我砸车的目的是,看到这些车子闯红灯以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非常危险,想把他们拦下来扭送给交通警察进行处理。喊他们不听,于是我就想到了用砖头敲他们的车子,想引起他们的注意,让他们停下来。谁知道他们停都不停,我一个都没有扭送成功。他们要告让他们去告好了,反正我认为自己没有错,法院要判就让他去判好了。”
那么:
1、老人的行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行政责任。
首先,不能以“非法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条第4项)为名,对老人进行处罚——因为老人的行为中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部分不仅没有妨碍公共交通秩序,相反对公共交通秩序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只是在方法上与众不同;并且是在现场对当时失控的“车辆闯红灯”和“车辆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公共交通秩序设法予以纠正,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目的并不违法也就不是什么“非法”拦截,即使方式值得商榷,也只是民事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