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过程中——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使用的板砖有损耗的,可以要求驾驶人赔偿和行人中的受益者予以补偿。根据《
刑法》第
20条,《
民法通则》第
109、
128条。
3-3、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结束后——
3-3-2如果是出于扭送违法嫌疑人的目的,则一般可以免除治安行政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
63条)。
3-4车辆闯红灯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并试图逃逸——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板砖属于本人所有并有损耗的,可以要求驾驶人赔偿和行人中的受益者予以补偿(《
刑法》第
20条,《
民法通则》第
109、
128条)。
因为不试图逃逸,则侵权行为结束;试图逃逸,则表示侵权行为在延续中。
就本案而言,事发现场不属于交叉路口,不存在右转弯车辆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问题,所以违法驾驶人的结果属于闯红灯与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竞合,即——既闯红灯又不避让行人。
从现场图片和新闻报道来看,老人的行为从19时开始,至22时结束,现场人流、车流密集,不存在在人行横道上没有行人可避让的情况,也不存在在人行横道上不避让行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