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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如果强制执行法得以单独立法,也应当充分考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将监督的范围、方式、条件和具体程序纳入立法设计的总体思路。

  
  有必要着重提出的是,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的状况,无论是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还是民事执行单独立法,都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增加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细化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使得审级、调卷等目前困扰民事检察工作的问题一并解决。

  
  关于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检察院的级别问题,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可能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总体上讲是一种上对下的监督。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有学者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这样既能确保由熟悉案情的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又有利于提高抗诉的效率,确保执行的高效性{11}。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

【作者简介】
俞其林(1966—),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建新(1965—),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
【注释】基金项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新领域研究》课题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执行难”新议》。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辑。
参见常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的5版。
【参考文献】{1}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M).法律出版社,2005.
{2}(法)让.文森.雅克·普雷沃.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56.
{3}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05.
{4}张家慧.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141.418.
{5}(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2.154.
{6}杨翔.关于法律监督的几个理论问题(J).社会科学,1994.(2).
{7}张建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共建法治和谐社会——“两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讨会综述(J).人民检察,2005,(12):37.
{8}常怡。唐立.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分析(J).河北法学,2002,20(5).
{9}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24—28.
{10}李若凡.出动60名法官法警.法院执行检察官监督(EB/OL).大河网,2006—07—17.
{11}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A).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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