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做出的终局性裁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一定的诉讼权利。根据该法的第35条第2项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该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所有与执行有关的活动或实施与执行有关的行为。对于代理人具体的代理权限,诸如再转委托、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提出申诉以及接受执行到的财物和金钱等,当事人均应事先在委托书中予以载明{4}。根据此项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有就执行问题提出抗诉的权利。俄罗斯联邦《
民事诉讼法》第
428条第(3)项明确规定,对法院关于执行员行为问题做出的裁定可以提出单独上诉或者抗诉。
对于在民事执行过程人民法院做出涉及实体权利方面的裁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问题,这些裁决权与审判程序中的裁判权性质应属一致,也有可能出现错误,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救济渠道受到严重限制,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依据现行《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依法当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纠正违法通知书。按照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做出的一些仅为程序性的非终局性裁定,如中止执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具体执行措施裁定,这类裁定中出现执行不当或违法执行的现象最为普遍,也最为公众所垢病。笔者认为,由于此类裁定数量过于巨大。检察机关不可能逐一通过抗诉的形式予以纠正,因其涉及具体民事执行行为,以我国检察机关现有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监督更为便捷。在审查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就某个具体民事执行裁定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检察建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怠于执行、不按程序执行等等违法乱纪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会发生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现象。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因此而提出的申诉,应纳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如确属执行员主观上故意拖延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现象,检察机关可就个案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员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终结,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对于那些触犯
刑法的严重情况则应直接立案侦察。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程序继续作为单独的一编保留在《
民事诉讼法中》,此时建议将《
民事诉讼法》总则第
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而在总则部分将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外延扩展为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同时相应地在“执行程序”一编中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规定,明确监督的范围、方式、条件和具体程序,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