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包括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然而这一条件目前还不具备,只有寄希望于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以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早日有法可依。
2.同级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以适应部门的对等性,确保监督效率。
3.有限监督原则。为了不妨碍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该是有限的,实施监督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对一些案件标的额比较大的(比如十万元以上)才应该介入,对普通的,小额案件没有必要启动监督程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民事裁判全面及时地执行,因此,监督的范围应只要限于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一般理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决定,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三是执行裁定,即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的异议的进行裁决;三是执行实施,即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根据检察监督的法律特性,检察机关应主要针对民事执行活动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从检察权的性质来讲,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该是主动,不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但是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那些仅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检察院并不宜主动介入。如果当事人觉得有必要,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然后检察院才应该对执行进行监督。而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的执行,检察院应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动进行监督。
5.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民事执行活动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
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正确发挥司法机关职能的基本条件,是平等、公正执法的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生效民事裁判实施执行活动,应不受外力的干扰,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不应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的运用,不是要干预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而是按照法律监督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由法院自行纠正其不当或违法行为,以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目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且仅仅表现为对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抗诉,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对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就适用检察建议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但适用的范围仍拘泥于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范围,没有大的突破。由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均对监督的方式没有规定,笔者按照民事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说,针对不同情形,以俄罗斯联邦
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结合我国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一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