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支持的情况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的限制下,部分省市人民检察院、法院仍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行文的《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明确纳入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并规范了四川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的手段——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15日联合执行一起拖延达四年之久的案件,检察机关监督执行现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动{10}。再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行文的<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保全或者执行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列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扩大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上也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法院在执法中存在违法、违规、甚至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也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司法部门的威信,也妨碍了执行的有效进行。例如2006年恒申贸易有限公司因货物买卖纠纷案的执行申诉至我院,其申请法院诉讼保全的一辆轿车被被申诉人串通案外人藏匿—而法院却对这种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执行不能到位并准备终结执行,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检察院受理后立即与法院联系,法院也因此举办了执行异议听证会,我院承办检察官也参与旁听。根据听证会了解到的情况和词阅相关材料,此案的执行情况存在诸多问题,我院多次与执行局联系,阐述我院的观点,但法院却迟迟未作出听证裁定,也无任何执行行动。其后我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继续加大对此案的关注力度,终于于2007年促使执行局执行到位全部执行款。
其实,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发生过很多,各地各级检察院的大多做法是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法院纠正错误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此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化解了申诉人心中的疑问,使不断上访、申诉的现象得到有效的缓和,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一些执行过程中违法乱纪现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但这种做法毕竟是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建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才是关键所在。
五、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也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是缓解“执行难”和遏制“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规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功效,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原则
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目的在于促使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因此,并不是在执行程序的全部过程都需要检察院的介入,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检察院都应该介入,检察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