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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如何化解市场风险

  
  2.在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贷前调查、贷时检查以及贷后管理中,必须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1)审查公司章程确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公司法人的行为能力、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等。

  
  (2)银行法律文件上的签字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在借新还旧、先还后贷等贷款重组业务中,甚至在期限较长的授信审批后的贷款合同签订时,都应要求借款公司重新提交公司章程或进行变更查询。

  
  (4)当客户不能提交公司章程或银行对提交的公司章程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进行查询,避免按照错误信息办理贷款业务。

  
  四、金融机构维护合法权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的经济和法律措施

  
  1.完善事前考察制度,慎重签订合同,严格审查债务人、抵押人落实义务的能力。特别要考虑借款人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对于国家政策所鼓励的低能耗、高产出、高科技的产业项目,应当重点扶持;要避免行政领导干预下的贷款;避免向国家明令逐步淘汰的产业、国际国内已经基本饱和的项目发放贷款。

  
  2.履行合同时应加强检查,注重与合同其他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发现问题,适时化解风险。应当确保在债务人的还债能力下降时,有切实化解风险的替代办法,比如将资产质量下降的抵押品置换,或者增加抵押、质押内容等。

  
  3、及时诉讼,依法提出保全申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诉讼已经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故建议取消由各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的保全申请条件,凡商业银行申请保全的,不需提供担保。

  
  4.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对于不良贷款或者因市场变化导致债权难以收回的,监管部门应当放宽监管,适当减免本金和利息,妥善地将金融债权落到实处。

  
  5.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资委等应制定政策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但可以将逾期债权打包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且还可以将金融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事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让金融债权及时实现。

  
  6.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有效债权等无形资产应当成为履行标的,多途径、灵活多样地实现债权。

  
  7.防止违规、违反程序将可实现债权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甚至转让给其他法人、公民个人,变相导致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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